一、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1年10月22日至1989年10月22日期間出生);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市(地)以下(不含副省級城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各類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及農村工作的經歷。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的人員,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2005年-2007年中央機關招考中被認定有考試作弊行為的人員,現役軍人、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的、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在讀的非應屆高校畢業生,以及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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