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學校制定的復試規則,制定本院(系)復試工作的標準、辦法和具體實施方案,
(2)根據本院(系)學科、專業特點組織成立各學科(專業)專家復試小組,指導專家復試小組進行相應的復試考核工作。
(3)負責對專家復試小組進行必要的培訓,確保復試工作能公平、公正。
(4)負責確定考生專業課筆試、面試和實踐能力考核的具體內容、評分標準、程序,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專業課筆試和綜合面試科目的命題、考務和閱卷工作;負責對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科目的命題工作。
(5)負責制定外語口試和聽力測試的實施方案,并安排、組織好外語聽力考試。
(6)負責審核各專家復試小組的復試記錄、復試結果和考生的其他情況。
(7)負責確定擬錄取名單和申請調劑名單,并將錄取結果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8)負責對參加復試而未予錄取的考生的必要解釋和遺留問題的處理。
第九條 專家復試小組在院(系)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本學科的復試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學科的復試工作(含面試、筆試、同等學力考生的加試)。
(2)負責審查復試考生的資格。
(3)負責做好復試考生的外語口語水平測試工作。
復試小組成員須現場獨立評分,在評分前應召開復試小組會議,明確工作紀律和工作程序、評判規則和評判標準;明確復試人員在復試工作中的權利、責任和紀律,規范其工作行為。
三 資格審查
第十條 院(系)負責組織對考生復試資格的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1)準考證;
(2)身份證(定向、委培考生須交一份復印件);
(3)本科學習期間成績證明(作為復試參考);
(4)往屆考生的本科畢業證書原件(定向、委培考生須交一份復印件),無原件考生一律不準參加復試。對原件有疑問的,應及時報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由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向發證單位核實。在國外獲得學位的考生,應提供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定證書,無此證明者不得錄取;應屆本科畢業考生則須提交本人所在學校教務處出具的身份證明,否則視為同等學力考生;
(5)同等學力考生還須提交在國家核心期刊發表的論文(署名前2名),及具有資質的開課單位教務處出具的11門本科主干課程成績證明;
(6)少數民族骨干考生(錄取為定向生)還須提交《“少數民族高層骨干人才計劃”碩士研究生考生登記表》及考生所在單位證明;
四 復試方式及內容
第十一條復試一般包含三方面內容:專業素質和能力、綜合素質和能力、體檢。專業素質和能力考核是指全面考核考生對本學科(專業)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理論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發展動態的了解以及在本專業領域發展的潛力;大學階段的學習情況;外語聽說能力;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等。綜合素質和能力考核則指對學生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本學科(專業)以外的學習、科研、社會實踐或實際工作表現,事業心、責任感、紀律性、協作性、心里健康以及人文素養等方面的考核。體檢工作在復試期間由研究生院委托授權體檢中心完成,具體時間另行通知;接收的外校推薦免試碩士生可在當地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體檢;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十二條 復試方式和內容
(1)筆試
主要是專業課測試,是本學科(交叉學科的考生還包括對跨學科)的專業基本知識或實踐(實驗)能力的考核。筆試時間為2小時,滿分100分,計入復試總成績。有條件的理工科專業可單獨組織實驗考核,主要測試實驗和操作技能,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考核內容和方式由院(系)自定,其分數計入復試總成績。
(2)外語聽力和口語測試
非外語專業考生的外語聽力和口語水平測試由各院(系)自行組織實施。外語口語測試可放在綜合面試時進行,但必須制定統一的測試辦法和明確的評分標準。
外語專業考生的第二外語聽力及口語測試由外語學院自行組織,測試辦法和評分標準由外語學院制定并報研究生院備案。
外語聽力測試滿分20分,口語測試滿分10分,外語測試總分30分,計入復試總成績。
(3)綜合面試
綜合面試的目的是為了更加全面了解考生情況,考查其綜合素質,識別少數專攻考研課程的應試考生所學專業知識的程度。綜合面試由各招生院(系)自行組織,面試時間每生一般不少于20分鐘,面試情況要有記錄,綜合面試結束后應認真填寫《大連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復試表》,并當場給出評語和分數。綜合面試滿分200分,計入復試總成績。
建議面試分兩部分:固定內容、隨機抽取部分和主觀問答部分。復試小組對前者要有充分的準備。后者由可能成為其導師的專家主提問。
(4)同等學力考生還須加試兩門涵蓋本學科本科階段主干課程的考試,每門考試時間2小時,滿分均為100分,不計入復試總成績。試題內容應加強對所報考專業的本科主干課程和實踐技能的考查,試題難易程度應嚴格按本科教學大綱的要求掌握。加試內容不得與初試及專業課復試內容相同,加試時間統一安排在院(系)復試前,任一門課不及格(不足60分)既不能被錄取,不再進入院(系)復試程序。
(5)心里素質測試
此測試結果不計入復試總成績,作為錄取時的一種參考。
第十三條 對有特殊學術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者,以及在科研或相關實踐中表現突出者,由專家復試小組會議提交說明材料,經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可適當加分,計入復試總成績。
第十四條 復試總成績計算辦法
專業課筆試成績、外語聽力和口語測試成績、綜合面試成績三者相加,即為考生的復試總成績,本年度復試總成績滿分為330分。
凡復試總成績低于200分、綜合面試成績低于120分、外語聽力測試缺考、同等學力考生的加試科目中的任何一門考試成績低于60分的,即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第十五條 各院(系)在復試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導師的主導作用,原則上要落實擬錄取考生的指導教師,同時要保證排名在錄取名額內、且綜合面試成績合格的考生得以錄取。
第十六條 復試小組成員要嚴格按照院(系)的復試標準和辦法評分,評分要客觀、公正,真實反應學生的實際水平。各院(系)須在復試結束當天公布考生的復試成績。
第十七條 復試結束后,各院(系)負責發給擬錄取考生索檔函。擬錄取的定向、委培考生須到研究生院簽訂定向、委培生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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