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說明: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意見》,“三重一大”須領導班子集體決定。
新京報7月16日報道 中辦、國辦近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簡稱《意見》),規定國企重大事項須由領導集體決定。這是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要求國企貫徹落實“三重一大”。
所謂“三重一大”是指關于企業發展戰略、產權轉移和資產調整等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和大金額資金運作事項。
新規適用于金融國企
據國資委相關人士介紹,1996年中紀委一次全會要求完善央企“三重一大”,此后一些央企也建立了相關制度,但具體執行情況不得而知。
2008年6月,國資委曾在網站明確指出“三重一大”的具體所指,并開展了實施“三重一大”的大檢查。這也是國資委成立以來首次以單項工作的形式,對“三重一大”展開全面調查。但結果到目前并未予以公開。
此前國資委只負責監管中央工業企業,對于金融國企并沒有監管權。而該《意見》最后一條單獨注明:本意見適用于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機構)。
明確重大事項決策程序
《意見》除了再次明確“三重一大”所指,還具體指出了“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基本程序。記者發現,作為一份中辦、國辦下發的文件,《意見》規定的十分詳細。如在基本程序中就指出,“決策事項應當提前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并為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材料”;“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要求多部門協調組織實施
此前對“三重一大”多是國資委對國企提出要求,此次《意見》則要求各個國家部門協調作戰組織實施“三重一大”。除了要求國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國資委審查批準,還要求國資委對企業的實施辦法是否有效進行審查。
此外,《意見》要求,組織人事部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審計機關,應當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對企業領導人員考查、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以及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
企業情況
有的董事會制度形同虛設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校教授對記者表示,自己也身兼一家國企獨立董事,但是卻很少參加企業的董事會,參與了解企業的重大決策,可能一年也沒有一兩次,很多時候是公司拿著一些文件要求自己作為獨立董事簽字。原因是有時董事長很忙沒有時間開會,所以關于某個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大家,如果沒有意見就簽字。
他表示,這樣的董事會制度其實是形同虛設,而作為獨立董事如果自己堅決提出要求參加董事會議,參與企業決策,下一屆自己的獨董地位就很難保。
專家說法
內部文件上升到國家條例
北京科技大學國資研究專家劉澄教授表示,雖然國資委也對企業“三重一大”提出要求并開展檢查,但那是一個監管部門的內部規則制度,此次以中辦、國辦下發文件的形式作出上述要求,就意味著“三重一大”已經由一個內部文件上升到國家條例。他認為,這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下發要求企業推進執行“三重一大”,也可能是一些企業在前期取得了一些值得推廣的經驗。
一位央企的中層管理人士對記者表示,自己所在的企業早已建立“三重一大”企業制度,但是究竟執行的怎么樣很難說。
他認為,這次中辦、國辦下發文件要求推進貫徹“三重一大”的意義,并不在于在哪些方面規定的更細致了,而是對外釋放出一個信號,就是目前國有企業在“三重一大”方面執行的并不好,而近年來出現的一些國有企業腐敗案(如陳同海案以及古井酒高管窩案)的問題都在于企業一把手的權力過大。
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意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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