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4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于2010年6月30日國務院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并公布,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搶奪或者聚眾哄搶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規定,搶奪或者聚眾哄搶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指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遲報、謊報、瞞報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時組織受災人員轉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組織恢復重建過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
(四)不及時歸還征用的財產,或者不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的;
(五)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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