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0年11月7日發布 國務院文件 國發[2000]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是水資源短缺的國家,城市缺水問題尤為突出。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當前相當部分城市水資源短缺,城市缺水范圍不斷擴大,缺水程度日趨嚴重;與此同時,水價不合理、節水措施不落實和水污染嚴重等問題也比較突出。為切實加強和改進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
(一)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問題,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解決城市缺水的問題,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活,關系到社會的穩定,關系到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這既是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緊迫任務,也是關系現代化建設長遠發展的重大問題。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力的措施,認真做好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做好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須堅持開源與節流并重、節流優先、治污為本、科學開源、綜合利用的原則,為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環境,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持和保障城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統一規劃,優化配置,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
(一)各地區研究制定流域和區域水資源規劃,要優先考慮和安排城市用水。要依據流域和區域水資源規劃,盡快組織制定城市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并將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應包括水資源中長期供求、供水水源、節水、污水資源化、水資源保護等專項規劃。水資源極度短缺的城市,要在綜合考慮當地水資源挖潛、大力節水和水污染治理的基礎上,依據流域水資源規劃實施跨流域調水。
(二)加強城市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管理,重點加強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管理。要科學確定供水水源次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當地水、后過境水。逐步改變過去一個水系、一個水庫、一條河道的單一水源向城市供水的方式,采取“多庫串聯,水系聯網,地表水與地下水聯調,優化配置水資源”的方式。建立枯水期及連續枯水期應急管理制度,編制供水應急預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證率。嚴格控制并逐步減少地下水的開采量,建立河湖閘壩放水調控制度,保證城市河湖環境用水。嚴格限制城市自來水可供區域內的各種自備水源。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原則上不再批準新建自備水源,對原有的自備水源要提高水資源費征收額度,逐步遞減許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地下水已嚴重超采的城市,嚴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設施,不再新批并逐步壓減地下水取水單位和取水量。
(三)大力提倡城市污水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并納入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調配。干旱缺水地區的城市要重視雨水、洪水和微咸水的開發利用,沿海城市要重視海水淡化處理和直接利用。
三、堅持把節約用水放在首位,努力建設節水型城市
(一)城市建設和工農業生產布局要充分考慮水資源的承受能力。各地區特別是設市城市的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區水資源狀況、水環境容量和城市功能,合理確定城市規模,調整優化城市經濟結構和產業布局。要以創建節水型城市為目標,大力開展城市節約用水活動。城市節約用水要做到“三同時、四到位”,即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節水措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單位必須做到用水計劃到位、節水目標到位、節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有條件的城市要逐步建立行業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的參照體系,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節水技術的推廣應用。缺水城市要限期關停并轉一批耗水量大的工業企業,嚴格限制高耗水型工業項目建設和農業粗放型用水,盡快形成節水型經濟結構。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低于40%的城市,在達標之前不得新增工業用水量,并限制其新建供水工程項目。
(二)加大國家有關節水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的貫徹執行力度,制定并推行節水型用水器具的強制性標準。積極推廣節水型用水器具的應用,提高生活用水效率,節約水資源。要制定政策,鼓勵居民家庭更換使用節水型器具,盡快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生活用水器具。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均不得繼續使用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凡達不到節水標準的,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不予供水。各單位現有房屋建筑中安裝使用的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必須在2005年以前全部更換為節水型器具。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供水管網技術改造,降低管網漏失率。20萬人口以上城市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對供水管網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備的供水管網技術檔案,制定管網改造計劃。對運行使用年限超過50年,以及舊城區嚴重老化的供水管網,爭取在2005年前完成更新改造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