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污染狀況比較嚴重。
隨著環渤海地區經濟快速發展,每年有超過40億噸的污水排入渤海,陸源污染已經成為渤海不堪承受的最大“毒瘤”。針對渤海污染程度不斷惡化,專家建議渤海治污亟須從根本上找出“邊投資、邊治理、邊污染”的惡性循環怪圈,對癥下藥,徹底控制陸源污染。
監測數據表明,近九成的被監測排污口存在超標排放現象。
近年來,天津海域海水環境質量總體污染狀況持續惡化,嚴重污染面積三年增長五倍多,達1100平方公里,占到全海域面積的近四成。
“造成渤海污染的最大‘毒瘤’是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為主的陸源污染。”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環境處副處長張敬國說,2006年監測數據表明,近九成的被監測排污口存在超標排放現象,在所監測的115平方公里的重點排污口鄰近海域,全部為劣四類水質。
記者在天津境內的永定新河、子牙新河、滄浪渠、青靜黃排水渠等河流見到,這些河流總體污染狀況比較嚴重,一些河道河水呈現出醬油色,水面上還飄著一層油花狀和泡沫狀物質,散發出陣陣臭味,把堤岸染成了黑紅色,岸邊地里泛著一層“白霜”。
永定新河沿岸村民石福田說:“過去河里的魚和螃蟹很多。這十來年的工夫,河里水質徹底被糟蹋了,不要說什么魚啊、蟹啊,夏天連只蛤蟆都見不著了。”
記者在北塘入海排污口附近見到,黃褐色的海水不時卷起層層泡沫。一些漁民說,入海的河流污染十分厲害,每到汛期開閘放水時整個河道都是黑紅色的,味道更不能聞。
天津北塘漁業協會副主任朱少波也坦言,每當入海河流提閘放水時,入海口可以看到許多小魚被污水嗆得漂在水面上,這幾年曾多次發生過養殖戶阻止入海河流提閘放水事件。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員會2003至2005年對天津河流評價結果顯示,劣于五類水質標準的河段占評價河長的比例分別為60.4%、81.8%、87.4%。
天津市水利局水資源處處長閆學軍說,天津除了引灤入津水能達到飲用水標準三類外,其他河道里的水基本都為五類或劣五類水。
入海排放超標現象不僅發生在天津。國家海洋局發布的《2006年中國海洋環境質量公報》顯示,渤海沿岸超標排放的排污口比例最高,達90.4%。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員會水資源保護局副局長林超說,近幾年每年流入渤海的污水高達40億立方米,污水中含有的氮磷和重金屬是當前海洋中的主要污染物。
受諸多因素制約,渤海治理依然無法走出“邊投資、邊治理、邊污染”的惡性循環怪圈。
渤海是我國惟一的內海。作為一個“口袋狀”海區,海水更新周期長達15年,污染物承載力十分有限。
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環境處處長張士琦說:“即使是達標排放,如果不從總量上加以控制,照樣會對渤海造成嚴重污染,更何況是超標排放。”
面對渤海環境的日益惡化,國家和環渤海各省市也采取了大量的措施,但受諸多因素的制約,依然無法走出“邊投資、邊治理、邊污染”的惡性循環怪圈。
林超說,渤海陸源污染治理首先碰到的是資金匱乏的制約。國家從2001年開始實施的碧海行動計劃項目建設進展不理想,污水處理廠建設速度遠不及污水排放量的增長速度,而且相當一部分建成項目也同樣受資金制約無法穩定運行,嚴重影響了污染防治效果。
“陸源污染控制難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流域內上下游省市之間污染防治缺乏有效聯動。”張敬國認為,海洋是流域污染的受害者,河流上游負有保護水質不受污染的責任,但由于保護需要大量投入,加上河流流經多個省份,導致污染責任認定比較困難,因此位于上游的省市往往在保護水資源問題上不像飽受水污染困擾的下游那么迫切。
不僅如此,作為水利部在海河流域、灤河流域和魯北區域內的水行政流域機構,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員會由于沒有執法權,造成污染防治協調難,發現污染后一般只能通知和協調地方環保部門,而地方環保部門有時往往站在地方保護主義的立場上。
此外,渤海環境重監測數據收集、輕環境承載能力研究,海洋環境保護法缺乏相關的實施細則,排污企業法不責眾心理和違法排污成本低,一些地方領導GDP掛帥的畸形經濟發展觀等,都是造成渤海陸源污染嚴重的重要原因。
拯救渤海當務之急是要多點聯動,強化陸源入海排污監管,減少入海污染物總量。
渤海治污欠賬較多,污染程度連續多年居四大海區之首,生態環境已經相當脆弱,治污已經變得刻不容緩。記者采訪的海洋環境、水利、水資源保護等方面的專家建議說,當務之急是要多點聯動,摘除陸源污染這一導致渤海環境持續惡化的最大“毒瘤”。
“渤海污染防治歸根結底是要強化陸源入海排污監管,減少入海污染物總量。”張敬國建議說,應嚴格執行污染物入海總量和污水達標排放雙控制度,各地應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的投資,提高污水處理率,并加大對超標及非法排污企業的處罰力度。
渤海污染防治僅靠沿海省市的努力還遠遠不夠。前不久在天津召開的華北五省區市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工作研討會上,京津冀三省市政協委員們認為,由于行政區劃等原因,水資源管理和保護處于條塊分割狀態,亟須建立以流域為單元的海陸一體化污染防治協調聯動機制和聯合執法機制,協同建立區域污染減排體系、監測體系、考核體系,從而破除水環境執法障礙,有效提高區域水環境協同監管能力。
有關專家同時建議,由于地處流域上游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滯后,往往在保護水資源上缺乏足夠的投入,因此要結合流域實際,制定、完善和落實水資源保護和使用補償政策措施,更多地給予上游地區水資源保護上的補償。
針對環渤海地區少雨、水質嚴重超標的現實情況,林超等人認為,應在下游入海口處建設濕地生態工程,加強入海口濕地的保護和功能恢復,增強河口濕地的清污能力,并對應受保護的灘涂濕地,劃分出一定范圍的周邊保護區域。
此外,加強渤海環境承載能力的系統研究也變得十分迫切,以便確定排污時段和總量,并在系統研究的基礎上加緊制定陸源污染的生態損害評估標準。(記者 劉元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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