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貴州)貴陽市中院新聞中心獲悉,日前,該院對原清鎮市環境保護局局長楊貴斌濫用職權一案作出終審宣判。
2004年至2006年被告人楊貴斌擔任清鎮市環境保護局局長期間,與貴州水晶化工集團、清鎮發電廠、貴州化肥廠等13家企業協商收取排污費,少收取排污費45747899元。另外,楊貴斌在任期間,清鎮市環境保護局先后無償使用涉案企業提供的車輛,并接受排污企業贊助的沙發、電腦、數碼相機等辦公用品;楊貴斌收受排污企業共計15000元“過節費”;楊貴斌與貴州水晶化工集團董事長姚某某商談合作辦廠,楊貴斌出資150萬元,并負責該廠的經營管理,占有該廠40%的股份。
2008年5月7日,清鎮市人民法院對楊貴斌濫用職權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以楊貴斌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楊貴斌不服,提出上訴。貴陽市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同時,中院向清鎮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司法建議,建議該局應對上述企業尚未足額繳納的排污費,及時予以追繳。(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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