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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水利(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水利局:
為規范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使用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0號)、《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8〕79號)的相關規定,財政部、水利部研究制定了《中央水資源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
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使用管理,提高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使用效益,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0號)及《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8〕79號)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分成水資源費是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征收并按比例上繳中央國庫的水資源費。中央分成水資源費全額納入中央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第三條 中央分成水資源費按照統一規劃、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合理安排和注重實效的原則安排使用。
第四條 中央分成水資源費實行項目管理,分為中央本級項目和地方項目。
中央本級項目是指納入水利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部門預算的項目;地方項目是指水利部確定的由地方承擔的項目,項目經費由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方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