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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使用范圍
第五條 根據《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8〕79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中央分成水資源費用于以下方面:
(一)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分配及相關標準制定。包括水資源科學考察與調查評價;水資源規劃;水量分配;用水總量控制管理;水權制度建設;水資源管理標準體系建設;水資源重大專題及政策法規研究等。
(二)取水許可的監督實施和水資源調度。包括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總量控制管理與取水許可監督實施;水政執法和水事糾紛調處、水資源調度等。
(三)江河湖庫及水源地保護和管理。包括水功能區管理;納污總量控制管理;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水源地保護;地下水管理、保護與超采區治理;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河湖水系聯通等。
(四)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水資源信息采集與發布。包括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設計、開發、設備購置與運行維護;水資源監測和應急能力建設;水資源信息采集、傳輸、發布、維護等。
(五)節約用水的政策法規、標準體系建設以及科研、新技術和產品開發推廣。包括節約用水政策法規制定;用水定額管理;節水標準體系建設;節水和非常規水源利用的新技術和產品開發推廣等。
(六)節水示范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
(七)水資源應急事件處置工作補助。
(八)節約、保護水資源的宣傳和獎勵。包括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的宣傳、獎勵以及水資源管理人才培訓與交流等。
(九)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及其他與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有關事項。
第六條 中央分成水資源費項目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辦公費、設備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專用車船費、燃料動力費、交通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宣傳獎勵費、勞務咨詢費、委托業務費、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等。
(一)辦公費:是指為開展項目而購置的日常辦公用品的費用以及印刷、出版、資料、文獻檢索及知識產權費用等。
(二)設備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專用儀器設備的購置、租賃、維護和升級改造費用;信息系統設計、開發、集成和軟件購買費用;為應對和預防危害供水安全、水事糾紛等突發性事件購置、租賃應急設備、裝備以及工作補助的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測、采集、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專用車船費:是指購置、運行和維護水資源監測、監察以及應急凈水等專用車船而發生的費用。
(五)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運行相關大型儀器設備等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
(六)交通差旅費:是指在項目實施中需要支付的交通工具的租用、燃料、維修、過橋過路、保險費用以及外埠差旅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會議費:是指在項目實施中為組織開展業務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數量、開支標準和會期。
(八)培訓費:是指開展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培訓而支出的費用。培訓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宣傳獎勵費:指開展節約、保護水資源的宣傳和獎勵而發生的費用。
(十)勞務咨詢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性費用和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專項經費及其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十一)委托業務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委托外單位協助完成項目部分業務工作而支付的費用。
(十二)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是指水資源監測、計量以及示范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
第七條 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項目承擔單位人員的工資、津補貼、福利等;
(二)一般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三)修建樓堂館所;
(四)彌補經營性虧損和償還債務;
(五)其他與本辦法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