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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財政廳、環保廳日前聯合出臺《江蘇省水環境區域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明確規定水質未達標的市縣將受到處罰,對水質受上游污染影響的市縣予以補償,水質好于規定的將實行獎勵。試行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執行。
據了解,該辦法明確了“誰達標、誰受益,誰超標、誰補償”的原則,經監測考核和確認后,實行“雙向補償”,即對水質未達標的市、縣予以處罰,對水質受上游影響的市縣予以補償,對水質達標的市縣予以獎補。在收到繳款通知10日內,就必須向江蘇省財政繳納這筆錢,否則將取消省級環保專項資金,直接代扣。
如果上游市、縣出境的監測水質沒有達標,由上游市、縣按照低于水質目標值部分和江蘇省規定的補償標準,向省財政繳納補償資金,再通過省財政對下游市、縣進行補償。如果上游水質好于斷面水質目標的,則由下游市、縣按照好于水質目標值部分和省規定的補償標準向省財政繳納補償資金,通過省財政對上游市、縣進行補償。
此前,江蘇省已經在太湖流域、通榆河流域進行了生態補償機制的試點。《江蘇省水環境區域補償實施辦法(試行)》則將這種生態補償推廣到了全省范圍。(記者孫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