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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空氣質量新標準第三階段監測實施方案
為落實《關于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的通知》(環發〔2012〕11 號)要求,做好空氣質量新標準第三階段(2014年)監測實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標
按照我部確定的實施空氣質量新標準“三步走”方案,第三階段要在除第一、二階段已實施城市以外的所有地級及以上城市,按《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開展監測,并發布空氣質量實時監測結果。
二、實施范圍
2014 年開展空氣質量新標準監測實施的范圍如下:
(一)已于2013 年投資建設的48 個城市171 個點位,見附表1;
(二)其他2014 年投資建設的129 個城市381 個點位,見附表2。
三、監測點位
城市空氣質量監測點位為《關于印發國家地表水、環境空氣監測網(地級以上城市)設置方案的通知》(環發〔2012〕42 號)中確定的所有國控點位,各城市監測點位數量見附表1、附表2。
區域空氣質量監測點位按我部批復的區域站點位通知進行。
四、監測項目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等6 項監測指標。
五、設備技術指標
為保證監測數據準確可靠,第三階段PM2.5 自動監測儀器的技術指標可參照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印發的《PM2.5 自動監測儀器技術指標與要求(試行)》進行。SO2、NO2、PM10、O3 和CO 等自動監測設備應通過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儀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適用性測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性價比高的儀器設備,按政府采購有關要求采購國產設備。
六、實施安排
(一)2013 年投資建設的48 個城市
已于2013 年投資建設的48 個城市171 個點位(見附表1),提前完成所有監測點位儀器設備安裝并開展試運行,按空氣質量新標準要求開展監測并發布數據。
(二)其他129 個城市
其他2014 年投資建設的129 個城市381 個點位(見附表2),2014年8 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完成行政區內第三階段實施空氣質量新標準城市所有監測點位儀器設備招標公示。9月底前,完成所有監測點位儀器設備招標工作。11 月底前,完成所有監測點位儀器設備安裝并開展試運行,按空氣質量新標準要求開展監測并發布數據。
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提前實施。
城市空氣質量監測實施工作,包括其儀器招標、采購、安裝、調試和信息發布等由各省、自治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制定相應技術要求,并進行技術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