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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技術培訓與數據聯網要求
我部將組織開展空氣質量新標準監測技術培訓工作,第三階段實施城市派遣至少兩名監測技術骨干參加我部組織的技術培訓。各省、自治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也要組織好相關技術培訓工作,保證運行人員具備相應技術條件。
第三階段實施空氣質量新標準城市監測數據聯網設備應與監測儀器同時招標、同時采購、同時安裝運行。已于2013 年投資建設的48 個城市171 個點位(見附表1)要提前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聯網,并報送實時數據。2014 年11 月底前,其他129 個城市381 個點位(見附表2)要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聯網,并報送實時數據。
八、空氣質量評價
2014 年,第三階段實施城市新增指標不參與空氣質量年度評價,采用SO2、NO2 和PM10 等3 項指標,按《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分別進行評價。
2015 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均采用SO2、NO2、PM10、PM2.5、O3和CO 等6 項指標,按《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和《環境空氣質量評價技術規范(試行)》(HJ 663-2013)進行評價。
九、信息發布要求
實施空氣質量新標準第三階段監測任務的地級以上城市所在省、自治區和城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空氣質量信息的發布主體,同時也必須上傳至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向全國發布。各城市要在建設空氣質量監測設備、聯網設備時,同步建立本地區空氣質量實時信息發布平臺,相關省、自治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也要完善現有的省級空氣質量信息發布平臺,及時發布本地區第三階段監測實施城市空氣質量信息。
發布內容:發布各點位SO2、NO2、PM10、PM2.5、O3 和CO 等6 項監測指標的實時小時濃度值、AQI 指數、健康提示等。
發布方式: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政府網站、環境監測機構網站、手機、微博、電視、廣播等,力求簡單易懂、形式多樣、貼近民眾,便于公眾及時了解空氣質量狀況,強調對公眾健康的指引,為公眾合理安排生活與出行提供參考。
十、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第三階段實施監測的城市要加強空氣質量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工作, 嚴格按《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193-2005)等相關規范要求操作和運行,加強PM2.5 等自動監測設備的維護和校準,滿足《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中關于數據統計有效性的規定,確保監測數據準確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