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尼系數不縮小 中等收入者比重難提高
健全收入分配制度是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和任務,也是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的重要體現。在不久前閉幕的2006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也明確提出,逐步理順收入分配關系。更加注重社會公平和公正,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因此,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總體目標的實現、為了逐步實現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在“十一五”期間,將更加注重社會公平,通過整頓和規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來解決收入差距過分擴大的問題。
基尼系數不縮小中等收入者比重難提高
中等收入階層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這已經成為了世界各國的廣泛共識。但考慮到實際可比城鄉差距的繼續擴大,我國至今為止都沒有形成中等收入階層的雛形;而在城鎮內部,收入和財產的集中化也使城鎮中等收入者難以成為一個穩定的階層。因此,“十一五”期間要高度重視縮小收入差距,至少不能讓收入差距再加速擴大。只有著力于降低基尼系數,才能把中等收入群體比重提高。
中等收入群體的“擴容”和中等收入階層的形成要靠多種因素的共同作用,需要市場效率與社會公正相協調的政策,需要賦予勞動者和其雇主分享利潤的權利,需要稅收等收入分配制度的合理調節,還需要教育與再教育體系對人力資本的提升。這些都是“十一五”期間需要不斷完善的。
“十一五”期間要在全社會真正形成中等收入階層,特別要積極推進城市化進程、縮小城鄉差距;在城市化率不斷提高的同時,我們要避免看到“有城無市”情況的發生,尤其是進入小城鎮的農民,不僅要實現空間上的位移,而且要實現生產關系和生產方式的根本轉變。要在城鎮內部真正形成中等收入階層,特別要提高中等收入群體的可持續收入能力。
重視收入分配法制化建設
收入分配法制化建設是指用法律制度和規則去規范、約束個人收入分配行為,而不直接介入分配過程,從而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法律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具體表現在立法調節和司法調節兩個方面。立法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主要包括最低工資立法和各種社會保障立法等。針對目前個人收入分配立法不健全的問題,“十一五”期間要采取積極穩妥的措施,加快立法步伐,以統一的法規來約束和規范全社會及其成員的收入分配行為。針對個人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問題,“十一五”期間分配司法的重點應是打擊和取締非法收入。
從執法的角度看,要加大打擊力度,從重處罰和懲處非法暴富,使其違法行為的成本遠遠大于其經濟上、政治上、心理上的收益,并提高違法犯罪行為的受罰概率。從監督的角度看,要健全分配監督機制,形成國家、社會、群眾和黨的監督相結合,內部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層層監督、上下聯動的分配監督體制。
“十一五”期間,尤其要對國有部門的收入分配依法加強監管,防止社會共有的壟斷利潤轉化為小集團的利益和個別人員的薪酬福利,積極探索超額壟斷所得向全民所有者的轉移機制。對國有企業的收入分配行為要進行有效監控,避免借國有資產戰略性調整之名行侵吞全民優質資產之實,在企業微觀收入分配機制設計上要審慎對待年薪制,使企業薪酬制度能夠切實起到有效激勵的作用。對國有事業單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進一步推進和深化,實行以崗位工資為主體的多元化分配機制,充分激發國有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完善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稅征收體系
稅收對個人收入的調控重點是對高收入者進行調節,它主要表現在對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遺產贈予稅、物業稅、存款利息稅、特別消費稅等為補充的個人收入稅收調節體系的運用上。據統計,2003年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數額占整個稅收總額的比重僅為6.5%;而亞洲各國平均占12.7%,非洲各國平均占11%,美國占43%,日本占38%,澳大利亞占55%。由此可見,我國個人所得稅與世界各國相比,還有差距。
目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仍是我國稅收的主要來源,占稅收總額的三分之二左右,這不利于收入差距的合理調節?!笆晃濉逼陂g,在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賦的前提下,應注重個人所得稅和消費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一方面可以通過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來增加中低收入階層的福利水平;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拓寬對奢侈消費品等項目的稅基、制定合理的稅率和建立有效的征管機制來調低過高的收入,在總體上要提高個人所得稅和消費稅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為了提高農民的福利水平,要在取消農業稅的基礎上加強對耕地占用稅的征管,同時要確保該項收入能夠最終補償給失地農民。
對過高收入的調節,除了運用個人所得稅外,還要借鑒國外經驗,盡早開征遺產贈予稅、物業稅、特別消費稅等進行調節。
健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市場經濟體制比較完善的國家里,市場對勞動者的工資收入起基礎性作用。但由于市場的自發傾向和勞動者個人天賦與能力的差別,難免造成收入的懸殊,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障人們的基本生活,實現公平目標,社會保障將對個人收入差距起到重要的調節作用。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1949年以后逐漸發展起來的。然而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在人口老齡化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日益增多的情況下,以國家包攬為特征的單一型社會保障制度,因其覆蓋面小、資金渠道狹窄、管理服務社會化程度低等問題的存在,而無法適應不斷發展的新體制需要。為此,“十一五”期間應按照權利和義務相統一、效率與公平相兼顧、改革和過渡相銜接的原則,通過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新經濟體制要求的、覆蓋全體公民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從社會公正和公民權利角度來說,“十一五”期間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是一項必須提上工作日程的工作。(楊宜勇 國家發改委經濟研究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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