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是我國養老保障體系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也是目前發展中的一大瓶頸。在昨日召開的“國際養老金論壇”上,保監會主席助理陳文輝建議,應對養老金實行延遲納稅政策。他透露,保監會正準備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個人養老保險相關稅收政策,以進一步優化我國養老險發展的政策環境。
目前我國已建立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制度、個人自愿儲蓄三者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即所謂“三支柱”養老體系。由于我國人口眾多,尤其是農村人口和弱勢群體數量巨大,受城鎮化水平低、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等多種因素制約,目前團體養老保險、企業年金等補充養老金體系還難以惠及廣大社會群體。
目前個人對于購買商業養老險部分還缺少足夠認識和熱情。由于養老金管理追求長期、穩健收益,因此人們購買的積極性會因短視而受很大影響。
陳文輝認為,設計合理的稅收制度能促進潛在養老需求轉換為現實購買力,是撬動養老金發展最有效的杠桿。要培養消費者自愿購買養老金的習慣,應給予其一定的稅優激勵。
據了解,很多國家普遍對養老險給予稅收政策支持,允許企業和個人參與的養老計劃在一定限額內延遲納稅,以激發人們購買養老險的積極性。有關研究表明,延稅政策對國家當期稅收的影響十分有限。以個人養老年金為例,在城鎮職工參保比例為10%、20%和30%的情況下,如按起征點1600元的25%延遲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延稅金額分別為9億元、18億元和27億元。去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2452億元,延稅政策的影響幅度最高不過1.1%。同時,如當期延遲納稅1元,則相應可建立20元以上的養老基金。
陳文輝認為,為促進我國養老險的快速發展和穩健經營,應進一步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和合作。據了解,目前國際上對養老金的監管模式分為單獨監管、綜合監管等模式,而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屬多頭管理。陳文輝對此建議,我國應根據國情逐步統一養老金監管,應由幾個監管部門共同推動制定統一的企業年金監管標準,并將養老金監管逐步納入金融監管的統一框架。(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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