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今日發布《大宗交易系統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業務操作指引》,對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進入大宗交易系統轉讓等相關事宜進行了細化,明確了主要操作流程和業務受理部門。
根據《指引》,上證所大宗交易系統提供的業務服務包括: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的股份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或者雖未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1%,但達到或超過150萬股的;證券發行人向合格投資者發行與配售股份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上證所認定的其他業務。《指引》明確了大宗交易系統引入一級交易商制度,上證所會員可申請成為大宗交易系統業務的一級交易商。與此同時,上證所將對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通過上證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出售股份的行為進行實時監控。
《指引》明確,上證所會員及具有上證所交易權的相關機構,可直接取得大宗交易系統業務合格投資者資格。保險公司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社保基金、企業年金、養老基金的管理機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財務公司、國有資產經營機構或授權機構、投資性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經上證所會員推薦,可申請成為大宗交易系統業務的合格投資者。上證所會員和合格投資者可以直接參與大宗交易系統業務。其他投資者應當委托會員參與交易。最近一年內被相關監管機構處罰或上證所處分的會員不得接受大宗交易業務委托。
關于業務程序,《指引》規定,擬通過大宗交易系統辦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業務的合格投資者,可聘請有資質的會員提供承銷配售等相關服務,并可在擬轉讓日的前一交易日收市后進行初步詢價。大宗交易系統業務可采取協商、詢價、投標等方式進行,達成協議后提出成交申報,成交結果以上證所大宗交易系統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關于轉讓價格,《指引》明確,有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范圍內確定。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大宗交易系統業務買賣雙方可以采用擔保交收或非擔保交收方式進行。采用非擔保交收方式的,買賣雙方應就交收期限、履約保證金比例以及交收失敗的處理等事項作出約定。
《指引》強調, 大宗交易系統業務涉及法定信息披露義務的,相關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證所對參與大宗交易系統業務的會員和合格投資者實行日常監管。會員和合格投資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所有業務規則,不得利用大宗交易系統業務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本報記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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