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上市公司選擇現金申報期不得少于5交易日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5 月 2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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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并購重組的活躍和手段的豐富,現金選擇權業務已成為上市公司實施吸收合并等重大重組方案時保障中小股東權益的一項重要舉措。
為規范上市公司現金選擇權相關業務行為,深交所與中國登記結算深圳分公司聯合頒布了《上市公司現金選擇權業務指引》,對收購方在上市公司并購重組過程中向股東提供的現金選擇權業務進行專門規范,明確了行使現金選擇權可采取的申報方式,并要求上市公司選擇現金申報期間不得少于五個交易日。指引還對申報期間公司股票是否停牌,辦理現金選擇權業務時所需提交資料及信息披露要求等予以明確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董監高信息申報、非上市外資股轉B股流通等相關業務行為,深交所還同時發布了第10-12號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深交所在《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0號——董監高信息申報與〈聲明及承諾書〉的備案》中,針對上市公司普遍關心的董監高信息申報以及《聲明及承諾書》報備事宜,明確了董監高信息申報的時限和申報方式、《聲明及承諾書》備案要求等具體事宜。該備忘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格式簽署《聲明及承諾書》。在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擔任兩項職務的有關人員(如董事同時兼任高管),應當按照所任職務分別簽署相應的《聲明及承諾書》。
針對中國證監會取消第四批行政審批項目后,含B股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外資股轉B股流通業務無需再上報證監會審批,為此,深交所專門制定了《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1號——非上市外資股轉B股流通》,明確含B股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外資股股東可以按照該備忘錄的要求,通過上市公司董事會向交易所提交非上市外資股轉B股流通申請材料辦理流通申請手續。
為方便上市公司申情辦理新增有限售條件股份解除限售業務,深交所還制定了《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2號——發行證券限售股份解限》,要求申請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東不存在對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對該股東的違規擔保等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該備忘錄對限售股份持有人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時,應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減持原因等)和不得出售股份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據了解,深交所還同時就股改公司代墊股份償還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業務修訂了《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第10號——代墊股份償還》和《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第16號——解除限售》。 |
來源: 證券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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