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承諾自申報離任半年后的十二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不能超過50%,上市公司要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這是28日晚由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共同發布的《 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提出的新要求之一。這份通知還要求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不得在窗口敏感期買賣本公司股票。
據介紹,近期部分中小板公司的上述人員在買賣本公司股票過程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在定期報告披露前等窗口敏感期買賣本公司股票以及短線交易,配偶買賣本公司股票較為頻繁,其中在窗口敏感期買賣的情況較多,為了減持股份及規避監管而離任,對公司的正常經營可能產生不良影響。
為此,深交所新頒布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強化對有關人員的培訓,及時建立專項管理制度,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凡有短線交易行為的,也應以公告形式及時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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