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總停牌時間不超過30個交易日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近日發布了《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10號——重大重組停牌及材料報送》、《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3號——重大資產重組》和相關業務通知,以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的流程。新規有利于遏制上市公司停牌隨意性,縮短了上市公司長期停牌時間。
辦理指南規定了上市公司申請停牌的原則,要求上市公司必須保證籌劃中的重大重組事項的真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無重大法律政策障礙。上市公司不得隨意以存在重大重組事項為由申請停牌或故意虛構重大重組信息損害投資者權益。
辦理指南還規定,上市公司申請停牌時間一般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如確有必要,可以申請延期,每次延期停牌時間也不能超過5個交易日,總停牌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
上市公司每次停牌延期需按要求填寫停牌申請,同時向深交所提交符合披露要求的實質性進展公告。上市公司申請停牌到期后未申請延期或雖申請延期但未獲同意的,深交所將對該公司證券強制復牌。被強制復牌的公司應按統一的格式及內容發布提示公告,說明上市公司曾籌劃重大重組事項,但重大重組事項尚存在障礙或不成熟,同時承諾至少三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重組事項。
為防止內幕信息擴散,辦理指南規定在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時段,深交所不接受與該上市公司有關的任何與重大重組事項相關的業務咨詢,不接受關于上市公司重大重組事項的停牌申請及材料報送。該類停牌申請業務只在交易日收市后15時30分至16時30分之間受理。
為防止相關人員利用重組信息買賣上市公司證券,備忘錄要求上市公司提交相關人員買賣上市公司證券自查報告和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存在股價異動達到特殊標準的,上市公司還應充分舉證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親屬等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向深交所提交相關說明。
此外,備忘錄還列舉了上市公司擬披露重組預案或重組報告書時應報送的材料;強化了獨立財務顧問的責任和作用。
目前,深市的ST科龍和ST南方等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已按照上述新流程申請停牌。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深交所將配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實施,進一步細化相關操作規則與業務流程,強化重大重組的信息披露,提高重大資產重組的效率,從而促進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業務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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