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昨天發布《關于規范控股、參股期貨公司有關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現階段同一主體控股和參股期貨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其中,控股期貨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規定》要求,現有期貨公司的股權結構及相關投資主體控股、參股期貨公司的行為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整改,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達到監管要求。該《規定》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為了能夠清楚、準確認定控股、參股期貨公司的情況,《規定》對相關標準進行了明確。其中,在四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為控股期貨公司。
根據標準規定,出資額占期貨公司出資總額50%以上的;出資額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期貨公司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出資額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其實際支配的表決權足以對期貨公司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能夠決定期貨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的;雖不是期貨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存在上述一種情況,即可認定為控股期貨公司。
在參股期貨公司的認定標準上,《規定》指出,“參股”是指在不構成控股期貨公司的情況下,直接持有期貨公司股權,以及不直接持有期貨公司股權,但是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間接持有期貨公司股權。
同時,《規定》還對不計入控股、參股期貨公司數量范圍的情形做出了規定,具體包括直接及間接持有期貨公司5%以下(不含5%)股權;同一主體通過直接或間接持有證券公司的股權而控股、參股期貨公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上海證券報 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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