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資擴股或者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或者違反承諾情形的,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下列處理:
(一)督促證券公司按照約定措施內部處理
督促證券公司落實與股東約定的各項處理措施,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二)采取監管措施
對于股東存在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證券公司股權或者管理證券公司股權,不符合股東資格條件,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等違規情形,或者股東在承諾不予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的期限內轉讓股權,或者未按承諾及時履行報告義務,應當將有關情況作為不良誠信記錄,記入股東監管檔案和我會誠信系統。對于股東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還應當根據《證券法》第151條的規定,采取責令改正、責令轉讓股權等監管措施;在股東完成整改前,限制其股東權利;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移送工商登記機關進行處理。股東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證券公司未盡盡職調查義務,未真實、準確、完整向股東披露信息或者存在其他違反承諾行為的,采取通報批評等監管措施;將有關情況作為不良誠信記錄,記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負責增資擴股(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事項的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監管檔案和我會誠信系統;根據《證券法》第152條、《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等規定,采取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撤銷任職資格、責令更換相關人員等監管措施。
(三)追究法律責任
股東未經批準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股權的,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86條的規定追究股東的法律責任。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的,根據《證券法》第222條的規定追究股東、證券公司和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附件:
一、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申請初審表
二、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申請初審報告內容與格式要求
關于發布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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