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公布股權激勵補充規定
完善業績考核體系 設置收益封頂比例
境內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股權激勵收益不得超過薪酬40%
□本報記者 王婷
國務院國資委日前公布的《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征求意見稿)指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時,需建立完善的業績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合理控制股權激勵收益水平,實行股權激勵收益與業績指標增長掛鉤浮動。其中,境內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原則上不得超過行權時薪酬總水平(含預期的期權或股權收益)的40%;境外紅籌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50%。
國資委、財政部在2006年曾聯合發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包括境內和境外兩部分)。國資委表示,此次公布的補充規定征求意見稿,專門就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中的一些問題作出進一步規范。
補充規定強調,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必須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并按照《試行辦法》的要求,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建立完善的業績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股權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業績水平及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50分位值)水平。激勵對象行權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結合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的周期性,在授予時業績水平的基礎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75分位值)水平。
補充規定指出,在行權有效期內,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授予時薪酬總水平(含股權激勵收益)的最高比重,境內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40%,境外紅籌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50%。股權激勵實際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不再行使。
補充規定還完善了限制性股票激勵授予方式。上市公司可基于某一發展戰略和業績考核指標實現情況,以三年(或項目戰略期)為考核期限,若業績考核(或戰略目標)達到計劃設定的目標要求,上市公司即可按計劃授予激勵對象約定數量的限制性股票,其限制性股票激勵收益原則上為考核期內薪酬總水平的30%。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出售(或轉讓)的時間應不少于兩年,且應勻速出售(或轉讓)。
補充規定還對一些相關操作性問題做出規定,規范了股權激勵公允價值計算參數,合理確定股權激勵預期收益;嚴格股權激勵對象范圍,規范股權激勵對象離職、退休等行為的處理方法;規范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紅后股權激勵授予數量的處理;規范履行相應程序,建立社會監督和專家評審工作機制以及完善股權激勵報告、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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