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昨日表示,將進一步規范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正結合公開征求意見情況,抓緊修改完善《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爭取近期正式公布。待《暫行規定》出臺后,準備成熟的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規定向所在地證監局報備證券經紀人制度實施方案,經所在地證監局核查通過,就可以實施。“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實施《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還涉及到是否要工商登記、經紀人傭金支出是否能夠稅前扣除及經紀人的個人所得稅等政策問題。”他說,目前證監會正在與有關部門積極進行協調溝通。
該負責人表示,將來證券公司既可以通過聘用內部營銷人員(員工),也可以委托外部營銷人員(經紀人)開展經紀業務營銷活動。證券公司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取決于證券公司自身發展需要、業務定位、內部控制水平和合規管理能力,要服從于客戶管理和客戶服務的實際需要。證券公司是否要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首先要認真評估建立證券經紀人制度的可行性,客觀全面地分析實施這項制度的利弊得失和必備條件,審慎務實地確定適合自己的營銷模式。其次,對于確定擬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的證券公司,在妥善解決遺留問題的同時,應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包括制定經紀人管理制度、建立后臺技術支持和業務保障系統、加強人員培訓、完善投訴處理及責任追究機制。
證監會日前下發了《關于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證券公司對經紀業務營銷活動摸清底數、解決遺留問題、規范營銷人員執業行為、做好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準備和落實責任追究等。
“遺留問題主要是部分證券公司存在聘用無證券從業資格的內部營銷人員、委托不具備條件的外部營銷人員開展經紀業務營銷甚至委托網吧等開展經紀業務營銷。”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對平穩解決遺留問題,妥善化解矛盾糾紛,達到規范要求,又能自行查找漏洞,進行內部責任追究,并主動向證監局報告的證券公司,監管部門不再另行采取監管措施追究其責任;對達不到上述監管要求或繼續出現違規行為的證券公司,將嚴肅追究公司和有關人員責任,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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