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60號
《證券期貨市場統計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0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4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證券期貨市場統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期貨市場統計行為,發揮統計在反映證券期貨市場基礎信息和動態狀況、加強證券期貨市場監管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證券期貨市場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證券期貨市場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證券期貨市場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證券期貨市場統計調查對象(以下簡稱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如實提供證券期貨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本辦法所稱的統計調查對象,包括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基金托管銀行、基金銷售機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銀行,從事證券期貨服務業務的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等市場主體。
第四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建立集中統一領導,分業務、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
中國證監會負責全國證券期貨市場(以下簡稱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工作,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的證券期貨統計工作。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統計標準,發布證券期貨市場統計資料或者可能影響證券期貨市場穩定運行的其他統計資料。
第六條統計資料的管理、使用和公布,應當遵守國家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證券期貨監督管理信息公開制度、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管理制度,保守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維護證券期貨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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