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全文)
中新社深圳五月八日電(記者劉育英)深圳證券交易所八日發布的創業板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表示將實行更為嚴格的退市制度,并設立了多元化的退市標準。
對于外界所猜測的上市公司是直接退市還是像主板一樣必須退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上市規則明確,創業板公司終止上市可直接退市。
銀河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左曉蕾表示,創業板作為一個全新的板塊,應以全新的理念,建立起一套以市場為導向的制度規則,避免主板市場發生的種種問題。
在退市規則問題上,左曉蕾認為,創業板通過實行“一退到底”的直接退市制度,真正實現上市公司“優勝劣汰”,對上市公司的約束有很大作用,有助于推動創業板公司從上市起就注重公司質量。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摘牌使其不能再交易,能夠保護投資者利益,也使上市公司注重自身的健康發展。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張炯也認為,創業板實行直接退市制度是與創業板公司的特點相適應的。創業板公司比中小板公司風險更高,通過實行退市制度,可以讓投資者認識到不同板塊的風險不同,避免盲目投資。
對于創業板公司的退市標準,上市規則較主板增加三種情形,一是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二是上市公司會計報表顯示凈資產為負時,三是公司股票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于一百萬股時。上述情形如在限期內沒有消除,將啟動退市程序。
張炯認為,退市標準較主板增加三種情形,增加了考量上市公司是否應該退市的維度,使監管標準更加立體,有助于防范創業板本身存在的高風險。
創業板對三種情形的上市公司啟動快速退市程序,最快退市時間從主板的六個月縮短為三個月。張炯認為,縮短退市時間有助于減少概念炒作,以及股價大幅波動帶給投資者不必要的損失。
此外,對于是次公布的創業板退市規則,業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如張炯認為,公司股票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累積成交量低于一百萬股,在實際操作中容易達到,門檻較低,難以發揮監管作用,還值得商榷。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