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證券報報道,2007年7月2日,中國證監會向派出機構下發《證券公司分類監管工作指引(試行)》和相關通知,標志著浴火重生的中國券業迎來了“以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為基礎,結合公司市場影響力”的分類監管時代。
兩年后,證監會正式發布施行《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轉入常規監管期兩年的中國券業又迎來了“以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為基礎,結合公司市場競爭力和持續合規狀況”的分類監管。“持續合規”的納入,標志著我國券商分類監管又進一步。
有關人士昨日對本報表示,《規定》的正式發布有七大亮點,值得行業關注。
亮點一
監管有效性大為提高
“分類監管試行兩年來的效果非常好,監管的有效性大為提高?!庇嘘P人士表示,從效果來看,分類監管在幾個環節上改善了券商穩健經營的肌理,實現了由“要我好”到“我要好”的巨大轉變。
首先,分類監管不單與投保基金繳納掛鉤,而且與券商推出新業務、新產品等市場準入行政許可事項掛鉤,為降低運營成本——“少交錢”,為提高市場地位——“多創新”,券商極為重視分類監管,進而注重改善風險管理、提升競爭力。
其次,分類監管與監管事項掛鉤,只要券商被采取監管措施,就要被扣分。因此監管邏輯,使得券商更加重視風險管理、持續合規經營。
在正式發布的《規定》第5條至第7條中,證監會對風險管理、市場競爭力和持續合規狀況分別提出明確規定,有利于在試行期行之有效的措施進一步得到落實。
亮點二
評價程序公開透明
與試行期相比,《規定》正式發布,使得券商分類評價程序的公開化和透明度得到很大提高。從券商的角度而言,實現進步的路徑更加明確,努力的方向也更加明確。
《規定》提出,券商分類按照公司自評、派出機構初審、中國證監會復核的程序進行。能夠量化的指標全部量化,比較復雜的事項采取專業評價等方法,證券公司可以申請由專業評價機構組織行業專家進行專業評價。
同時,為盡可能保證劃線標準的公開透明,將根據每年行業發展情況,結合以前年度分類結果,事先確定A、B、C三大類別公司的相對比例并公布,行業事先知曉按比例確定的劃線標準,以更好體現公開性與公平性。
據悉,今年的券商分類評審工作將依據新《規定》要求進行,涉及相關劃線標準的通知已經下發。
亮點三
扶優限劣取代扶大限小
此前的試行階段,有券商反映評價標準有利于大券商,有“扶大限小”之嫌。從2008年8月開始,證監會相關部門開展了廣泛調研,著手修改完善試行的分類監管制度。此次發布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市場競爭力指標,得到了行業的普遍接受,“對大小公司都很公平”。
具體來說,在券商資本充足加分事項中,適當降低了凈資本超過規定標準倍數的加分分值,增加了凈資本收益率指標,兼顧凈資本使用效率。在考察凈資本規模絕對數指標的同時,重點關注凈資本的相對數指標,標準設定既反映資本支撐下的風險承受能力,也兼顧凈資本使用效率,而不是導向單純追求資本規模越大越好。同時吸取當前國際金融危機中一些投行因杠桿水平過高引發風險的教訓,規定了凈資本與負債比例、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等相對數指標的加分標準。
《規定》還就一些具體業務提出具體導向:一是經紀業務方面,規定用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指標或部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指標,鼓勵行業在經紀業務方面進行規?;洜I,根據市場需求進行網點布局,彌補市場空白,做強經紀業務。二是承銷保薦業務方面和資產管理業務方面,分別用承銷與保薦業務、并購重組等財務顧問業務凈收入或主承銷家數指標取代前兩年分類評價中采用的承銷金額指標,用資產管理業務凈收入指標取代前兩年分類評價中采用的受托管理本金指標,使得對相關業務競爭力水平的衡量更為合理,也更為公平。三是規定成本管理能力等相對數指標,鼓勵證券公司加強成本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效率,改變盲目投入、高成本運營的粗放式經營模式。
亮點四
鼓勵券商進行創新
同在市場競爭力指標設定上,《規定》體現了鼓勵、引導證券公司創新的意圖,對券商創新成果評價期內在行業推廣的,單項或累計最高可加5分。
另外,《規定》明確,分類結果將作為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新設營業網點、發行上市等事項的審慎性條件,作為確定新業務、新產品試點范圍和推廣順序的依據。
據悉,證監會后續將在相關行政許可事項中明確券商申請新增業務、新設網點、發行上市等需滿足的分類評價結果。
亮點五
指標重組分類更加精干
相對于兩年前在業內發布的《工作指引》,《規定》在總結兩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從6大類69個指標簡化為資本充足、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動態風險監控、信息系統安全、客戶權益保護、信息披露等6大類27個指標。
“從69個指標到27個指標,并非簡單的削減,而是根據監管實踐,對指標進行了重新組合分類,使得指標可以更集中地涵蓋和反映券商對流動性風險、合規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技術風險及操作風險這六大風險的管理能力?!庇嘘P人士介紹說。
亮點六
完備性、可操作性均領先
受訪的行業人士提出,我國證券業分類監管體系的系統性、完備性和可操作性,在國際監管比較中,具有領先水平。
據悉,英美等國現行的分類監管制度,主要從單一業務、復雜業務和跨國業務的角度對券商進行簡單分類,我國香港則按業務規模大、中、小對券商進行簡單分類。從分類標準上看,其系統性與我國現行分類監管制度存在一定的差距。
從行業比較看,我國銀行業監管參考美聯儲經驗,對商業銀行采用“駱駝”評價,保險業監管的分類監管制度于今年1月4日正式推出,其起步均晚于證券監管系統。證券業分類監管試行兩年后推開,具備廣泛的實踐基礎,完備性更高,可操作性更強。
亮點七
分類評價結果不披露
社會廣泛關注分類評價結果的披露問題。《規定》明確評價結果不披露,也不可用于廣告等用途,這是符合國際慣例和我國實際的。
目前美國、中國香港等市場監管機構均未對外公開披露金融機構的分類評價結果。美聯儲每年對商業銀行開展現場檢查后,均會對商業銀行進行“駱駝”評級,但嚴禁商業銀行對外公布評級結果。同時,今年1月我國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公司分類監管制度也規定“保監會定期向各保險公司通報公司所處的類別和對其采取的監管措施,但不向社會公開披露?!保ㄖ芰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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