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利潤表應當作哪些調整?
答:(一)企業應當在利潤表“每股收益”項下增列“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和“綜合收益總額”項目?!捌渌C合收益”項目,反映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未在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得和損失扣除所得稅影響后的凈額。“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反映企業凈利潤與其他綜合收益的合計金額?!捌渌C合收益”和“綜合收益總額”項目的序號在原有基礎上順延。
(二)企業應當在附注中詳細披露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及其所得稅影響,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當期轉入損益的金額等信息。
(三)企業合并利潤表也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調整。在“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下單獨列示“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和“歸屬于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總額”項目。
(四)企業提供前期比較信息時,比較利潤表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八、企業應當如何改進報告分部信息?
答:企業應當以內部組織結構、管理要求、內部報告制度為依據確定經營分部,以經營分部為基礎確定報告分部,并按下列規定披露分部信息。原有關確定地區分部和業務分部以及按照主要報告形式、次要報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的規定不再執行。
(一)經營分部,是指企業內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組成部分:
1.該組成部分能夠在日?;顒又挟a生收入、發生費用;
2.企業管理層能夠定期評價該組成部分的經營成果,以決定向其配置資源、評價其業績;
3.企業能夠取得該組成部分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會計信息。
企業存在相似經濟特征的兩個或多個經營分部,同時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第五條相關規定的,可以合并為一個經營分部。
(二)企業以經營分部為基礎確定報告分部時,應當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第八條規定的三個條件之一。未滿足規定條件,但企業認為披露該經營分部信息對財務報告使用者有用的,也可將其確定為報告分部。
報告分部的數量通常不應超過10個。報告分部的數量超過10個需要合并的,應當以經營分部的合并條件為基礎,對相關的報告分部予以合并。
(三)企業報告分部確定后,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1.確定報告分部考慮的因素、報告分部的產品和勞務的類型;
2.每一報告分部的利潤(虧損)總額相關信息,包括利潤(虧損)總額組成項目及計量的相關會計政策信息;
3.每一報告分部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相關信息,包括資產總額組成項目的信息,以及有關資產、負債計量的相關會計政策。
(四)除上述已經作為報告分部信息組成部分披露的外,企業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1.每一產品和勞務或每一類似產品和勞務組合的對外交易收入;
2.企業取得的來自于本國的對外交易收入總額以及位于本國的非流動資產(不包括金融資產、獨立賬戶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下同)總額,企業從其他國家取得的對外交易收入總額以及位于其他國家的非流動資產總額;
3.企業對主要客戶的依賴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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