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投資管理活動,促進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針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依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相關監管法律法規,現就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慎盡職地對銷售理財產品匯集的資金(以下簡稱理財資金)進行科學有效地投資管理。
二、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建立健全相應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相關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保障理財資金投資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三、商業銀行應在充分分析宏觀經濟與金融市場的基礎上,確定理財資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合理進行資產配置,分散投資風險。
四、商業銀行應堅持審慎、穩健的原則對理財資金進行投資管理,不得投資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損失的高風險金融產品,以及結構過于復雜的金融產品。
五、商業銀行應科學合理地進行客戶分類,根據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與其相適應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將理財客戶劃分為有投資經驗客戶和無投資經驗客戶,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標明所適合的客戶類別;僅適合有投資經驗客戶的理財產品的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得向無投資經驗客戶銷售。
六、商業銀行應盡責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向客戶充分披露理財資金的投資方向、具體投資品種以及投資比例等有關投資管理信息,并及時向客戶披露對投資者權益或者投資收益等產生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
七、商業銀行應將理財業務的投資管理納入總行的統一管理體系之中,實行前、中、后臺分離,加強日常風險指標監測和內控管理。
八、商業銀行可以獨立對理財資金進行投資管理,也可以委托經相關監管機構批準或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對理財資金進行投資管理。
商業銀行委托其他金融機構對理財資金進行投資管理,應對其資質和信用狀況等做出盡職調查,并經過高級管理層核準。
九、商業銀行發售理財產品,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2006)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及其他相關規定,對理財資金所投資的資產逐項進行認定,將不符合轉移標準的理財資金所投資的資產納入表內核算,并按照自有同類資產的會計核算制度進行管理,對資產方按相應的權重計算風險資產,計提必要的風險撥備。
十、商業銀行發售理財產品,應委托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托管理財資金及其所投資的資產。
十一、理財資金用于投資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標的市場公開評級應在投資級以上。
十二、理財資金用于投資銀行信貸資產,應符合以下要求:(一)所投資的銀行信貸資產為正常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