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9年第1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商務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制定《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辦法》,經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辦法
第一條根據《反壟斷法》及《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明確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的計算。
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以及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營業額計算辦法,適用本辦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
第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營業額要素包括以下項目:
一、 利息凈收入;
二、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
三、 投資收益;
四、 公允價值變動收益;
五、 匯兌收益;
六、 其他業務收入。
第四條證券公司的營業額要素包括以下項目:
一、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包括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承銷與保薦業務和財務顧問業務等);
二、 利息凈收入;
三、 投資收益;
四、 匯兌收益;
五、 其他業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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