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市場風險資本計量內部模型法監管指引(第4次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商業銀行提高市場風險管理水平,保障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于《中國商業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確定的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愿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它商業銀行。
第三條本指引的目的在于,明確商業銀行使用內部模型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時應達到的基本標準,以及監管機構的審批程序和監管要求。
本指引所稱的內部模型(或模型)指商業銀行用于計量市場風險資本的風險價值(VaR)模型。
本指引所要求的市場風險資本計量范圍包括商業銀行交易賬戶的利率風險和股票風險、交易賬戶和銀行賬戶的匯率風險和商品風險等四大類別市場風險。商業銀行的結構性外匯敞口不在計算范圍之內。
第四條任何擬使用內部模型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的商業銀行,都必須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并取得監管機構的書面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章風險因素
第五條內部模型在計量不同類別市場風險時,必須包含足夠的、能夠準確反映可能對商業銀行市場風險暴露產生實質性影響的風險因素。
四大風險類別中所包含的風險因素應分別滿足如下基本要求:
(一)利率風險
1、每一種計價貨幣的利率所對應的一系列風險因素都應包含在內部模型中。
2、商業銀行應采用業內普遍接受的方法構建內部模型中的收益率曲線。該收益率曲線應劃分為不同的到期時間,以反映收益率的波動性沿到期時間的變化;每一個到期時間都應對應一個風險因素。
3、對于主要貨幣和主要市場的利率變化所產生的較大風險暴露,商業銀行應采用至少六個風險因素構建收益率曲線。風險因素的數量應最終由商業銀行交易策略的復雜程度決定。
4、風險因素必須能反映主要的利差風險。
(二)股票風險
1、內部模型須包含與商業銀行所持有的每一個較大股票頭寸所屬交易市場相對應的風險因素;
2、對每一個股票市場,內部模型中至少須包含一個用于反映股價變動的綜合市場風險因素(如股指)。投資于個股或行業股指的頭寸可表述為與該綜合市場風險因素相對應的“beta等值”;
3、監管機構鼓勵商業銀行在內部模型中采用市場的不同行業所對應風險因素,如制造業、周期性及非周期性行業等;最審慎的做法是對每支股票的波動性都設立風險因素;
4、對于一個給定的市場,建模技術的特點及復雜程度應與商業銀行對該市場的風險暴露以及個股的集中度相匹配。
(三)匯率風險
內部模型中須包含與其所持有的每一種風險暴露較大的外幣(包括黃金)與本幣匯率相對應的風險因素。
(四)商品風險:
1、內部模型中須包含與商業銀行持有的每一個較大商品頭寸所屬交易市場相對應的風險因素;
2、對于以商品為基礎的金融工具頭寸相對有限的商業銀行,可以采用簡化的風險因素界定方法。即,每一種銀行有風險暴露的商品價格都有一個對應的風險因素;如果商業銀行持有的總商品頭寸較小,也可采用一個風險因素作為一系列相關商品的風險因素。
3、對于交易比較活躍的商品,內部模型必須考慮衍生品頭寸(如持有遠期、掉期)和實物商品之間 “便利性收益率”不同。
第六條內部模型應包含能有效反映與上述四大風險類別相關的期權性風險、基準風險和相關性風險等風險因素。
第七條原則上,商業銀行所使用的定價模型中的風險因素都應包含在內部模型中。如未包含,則應說明其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