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市場風險內部模型驗證
第一節 總體要求
第九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對用于市場風險資本計量的風險價值模型以及與之相關的產品定價模型進行驗證。模型驗證所針對的市場風險范圍與按內部模型法計提市場風險資本的市場風險范圍一致。
第九十二條商業銀行引入模型估算新交易產品或新交易業務的風險價值時,有關模型應經過投產前驗證,確保模型對該產品或交易的估值和風險計量達到內部模型法要求。
第九十三條商業銀行投產前全面驗證報告應作為有關模型應用于新產品、新交易的審批依據,驗證結果應作為定期持續監控指標閾值的確定依據。
第九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每日通過返回檢驗等手段對投入使用的市場風險內部模型進行持續監控,監控過程及結果文檔記錄應確保獨立第三方充分了解持續監控情況。
第九十五條如返回檢驗結果突破次數超過設定閾值,應及時書面報告商業銀行內部負責市場風險管理的高級管理層成員,并適時啟動投產后全面驗證。
第九十六條當商業銀行持續監測結果表明需要對內部模型進行全面驗證、或市場風險內部模型出現如下變更時,需全面驗證模型對風險變化的反映能力:
(一)當內部模型的假設、計量方法或使用的市場數據類型、數據加工方法發生重大改變時
(二)當市場發生顯著的結構性改變或商業銀行的業務組合構成發生重大改變,從而可能使內部模型不再足以包含所有影響市場風險的重要因素、或無法適用于當前狀況時
(三)當由于增加新的模塊及功能導致系統升級。
第九十七條即使未出現第九十三條所述情形,商業銀行也應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對市場風險內部模型的全面驗證和評估,以確保模型可滿足市場及本銀行業務發展的需要。
第九十八條高級管理層除應履行本指引第二章的一般性職責外,還履行下述工作職責:
(一)了解模型原理和基本方法、假設條件和局限性,正確理解模型結果和相關報告。
(二)指派專門團隊進行內部模型驗證工作。
(三)負責模型用于本銀行資金交易業務的市場風險管理工作或市場風險資本金計提的審批工作。
(四)批準并授權對模型進行修改或重新開發。
第九十九條市場風險驗證主體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從理論邏輯和本銀行實際情況出發,對邏輯及概念的合理性進行獨立評估,評估分析產品錄入是否準確,對有分拆錄入的交易,評估分拆方式是否合理。
(二)通過基準測試與其他模型進行比較,如建立平行模型或業界使用的其他模型。
(三)將模型得出的結果與實際數據進行比較,如通過對風險價值模型進行返回檢驗。
第一百條商業銀行市場風險驗證的文檔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對于商業銀行自行開發的模型,模型開發團隊應提交開發過程文檔,具體包括:模型理論推導、編碼說明、程序源代碼、開發過程測試及驗證文檔、使用說明等;完整的模型開發文檔應滿足復制模型的需要。采用外購模型的商業銀行,應向系統提供方要求提供充分的模型使用手冊及技術文檔,如模型所用理論公式等。這些文檔在模型的審核及驗證工作中是不可或缺的。
(二)模型驗證團隊需提供完整、充分的驗證文檔,包括模型理論說明、定價公式推導、數據來源、平行模型結果對比等。模型驗證人員還需在驗證報告對模型的有效性進行判定,并說明原因。
第二節對市場風險內部模型輸入數據、假設和參數的驗證
第一百零一條商業銀行需確保其輸入市場風險內部模型的數據準確、完整、及時。模型輸入數據可分為交易及頭寸數據、市場數據及模型的假設和參數。
第一百零二條交易及頭寸數據,包括手工輸入或由系統接口導入的數據。商業銀行應確保其市場風險內部模型中的交易及頭寸數據傳輸順暢、數據準確有效。
模型初建時,商業銀行應選取驗證時點,對該日的新增交易數據及持倉數據進行比照;對于模型變更等其他類型驗證,商業銀行可采取抽樣方式進行輸入數據的驗證。
第一百零三條市場數據,是指由第三方外部機構提供的用于產品估值及風險價值計算的數據,包括收益率曲線、匯率等。商業銀行可通過比照多個外部機構提供的數據進行交叉驗證;或者可以通過自行編程、Excel計算表等方式處理原始數據并與之前加工后的數據進行比較,以驗證市場數據加工的準確性。
第一百零四條如果商業銀行針對其自有的投資組合、交易對手、客戶建立了更適合的市場數據采集或計算方式,可采用自行生成的市場數據作為模型輸入數據,但必須事先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并得到批準后方可正式采用。在此過程中,商業銀行應至少提供如下資料:
(一)本銀行自行開發的市場數據采集或計算方法的詳細說明及技術文檔;
(二)本銀行自行開發的市場數據采集或計算方法相對于第三方獨立機構的優勢。
第一百零五條對于內部模型主要假設和參數的驗證,商業銀行可以采取基于理論損益的返回檢驗。商業銀行還可以根據自身風險和組合結構特點,自行采取以下一種或若干種方法,以更好地對內部模型的假設和參數進行驗證;如果監管機構認為必要,可以要求商業銀行必須采取以下一種或若干種方法作為常規模型驗證方法的補充。
(一)對更長歷史期間(如三年)進行基于理論損益的返回檢驗,以提高返回檢驗的效力;但如果在上述更長的期間內,商業銀行的內部模型或市場狀況曾出現重大變化、以致歷史數據無法適用,則不應采取此種方法。
(二)對99%置信區間以外的進行基于理論損益的返回檢驗。(三)對商業銀行的子組合(尤其是包含重要市場風險的子組合)進行基于理論損益的返回檢驗。
第三節對市場風險內部模型計算處理過程的驗證
第一百零六條商業銀行如采用風險價值(VaR)模型計量市場風險資本金,應對風險價值模型中的單個產品定價模型及風險價值模型分別進行驗證。
第一百零七條商業銀行應對其VaR系統中的各類產品估值和定價模型進行驗證,以避免由“定價黑匣”帶來的損失。驗證主體應根據模型開發文檔,對不同產品定價模型進行逐項推導,判定其準確性和合理性;還應通過自行建模、平行計算、提取第三方機構公布定價數據等方式進行驗算,驗證模型結果的準確性。
單個產品定價模型驗證可根據產品類型及特征,抽取一定產品或交易樣本進行。
第一百零八條商業銀行應基于對風險價值模型中的單個產品定價模塊的驗證,對模型輸出的風險價值進行驗證。銀監會鼓勵有能力的商業銀行選取部分有代表性的交易,按產品類別建立平行模型計算風險價值,并將結果與內部模型計算的風險價值結果進行對比。。對于持有頭寸較大、產品較復雜的商業銀行,風險價值模型復制難度較大,可采用理論損益的返回檢驗,將內部模型計算得出的風險價值與當日理論損益進行對比。
商業銀行應記錄內部模型計算得出的風險價值和驗證對比結果,并參考《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監管指引》中的返回檢驗突破次數及所屬分區對模型進行相應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在進行內部模型驗證時,商業銀行內部需根據其日常風險管理的經驗及需求,預先確定合理的容忍度水平;并將驗證過程產生的差異與容忍度水平相比較;如果差異超過容忍度水平,模型驗證主體應根據問題類型及時將問題反饋模型開發主體/外部的模型提供商或市場數據供應主體,并報知高級管理層;同時,模型驗證團隊需與開發團隊、模型提供商或市場數據提供商共同確定問題產生原因,并盡快進行模型或市場數據的修正和完善。如果問題是由模型提供商或市場數據供應主體造成的,商業銀行還應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四節對市場風險內部模型輸出及報告的驗證
第一百一十條商業銀行需對模型報告系統進行驗證,確保模型結果轉化為可用的決策輔助信息過程的合理性。需驗證的模型報告內容包括:
(一)供高層管理者閱讀的輸出概要
(二)模型運行結果
(三)模型主要假設和局限性的闡述
(四)對于模型假設和參數的獨立審查意見
(五)作為模型結果及假設的補充,還應定期提供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結果
(六)審計團隊定期提交的模型輸入數據的審核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