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保險法》是在1995年制定的,今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之進行了修訂。10月1日起,新《保險法》將正式實施。這次共修改了現行保險法中的33個條文,另外增加了6個條文,使《保險法》從原來的152條增加到158條。比如投保容易理賠難、保險合同看不懂、保險標轉讓糾紛等問題,新的《保險法》對這些都作出了妥善的修改,使得各方的權益都能得到保護。
“潛伏”了近一年的新《保險法》正式實施。業內人士表示,新《保險法》在規范保險公司行為、維護消費者利益方面有了更為細致的規定,今后理賠可以更加明確了。
為與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保險法》相配套,保監會9月27日、28日先后發布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等多部法規。
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的引入將更大程度的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同時,也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棄權原則對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行使在時間上進行了限制。
針對近期社會公眾關于新保險法實施后會不會引起保險產品漲價的擔憂,業內人士表示,新法的實施并不會促使保險產品大幅調價。新保險法究竟“新”在哪,對保險行業及社會公眾將產生什么影響?
新《保險法》六大亮點
高管薪酬具限制條件 保監會:新保險法與保險產品漲價無關
“新《保險法》第91條是一次重大創新。”保監會法規部主任楊華柏說。如果經營不善導致償付能力不足,作為保險公司的高管則難咎其責,將被限薪;如果公司出現法律問題,將被限制出境,甚至凍結資產;如果公司破產清算,只能拿員工平均工資。
針對“新保險法實施將導致保險產品漲價”的傳言,楊華柏表示,新保險法出臺的本意是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保險公司是否提升保險產品的價格,屬于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范疇,與新保險法是否正式實施并無直接關聯。
如果投保人購買重疾險等保險之前,故意隱瞞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條款,投保人日后出現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但新《保險法》實施后,如果投保人的這一重大疾病在兩年內沒有發作,此后再發作,保險公司必須給予理賠。
此次修訂最大的亮點來自增設的“不可抗辯”條款。新《保險法》第16條規定,“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予保險金的責任。”
新《保險法》中,保險公司的理賠程序和時限被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投保人多次往返遞交索賠資料,延誤理賠時間。保險人理賠審核時間不應超過30日,除非合同另有約定。
新《保險法》下的保險機構
保險公司:與舊法相比,新法更加強調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保監會表示,《規定》的修訂,是貫徹落實《保險法》的重要舉措,是加強監管,適應行業發展,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客觀需要。《規定》的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提高準入門檻。二是強化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內部管控和外部監管。三是明確了對營銷服務部的監管要求。
保險中介:為使各級保險監管部門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有明確的原則和依據,強化保險公司的管控責任、明確禁止行為、嚴肅法律追究,近日出臺《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險經紀人:新法對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的禁止行為有更明確的描述,在現行禁止行為的基礎上增加了五種行為,分別為:“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保險代理人:新《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的禁止行為也有更詳盡規定,在現行禁止行為的基礎上增加了與保險經紀人相同的五種行為。 在新《保險法》中,保險代理人除了個人保險代理人和專業代理機構外,增加了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但是對三者的地位和市場行為沒有嚴格和明確的界定。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已經2009年9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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