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1日訊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消息,為進一步完善跨境證券投資外匯管理,穩步推進合格機構投資者制度實施,促進我國資本市場規范開放,引導資金有序、雙向流動,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規定》和《通知》是在總結前期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對現行合格機構投資者外匯管理制度和規定進行了修訂和規范,明確了相關監管要求。一是本著投資便利化的原則進一步簡便了相關操作。包括簡化投資額度申請程序和申請材料,便利相關賬戶開立、資金匯兌的管理等。二是鼓勵境外機構投資者進入境內市場開展中長期證券投資。《規定》將單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上限由8億美元調整至10億美元,并將養老基金、保險基金、開放式中國基金等進行中長期投資的本金鎖定期縮短至3個月。三是為確保獲得投資額度的機構與額度實際使用人一致,明確規定合格機構投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或轉賣投資額度。四是為防范跨境證券投資風險,促進資本市場有序規范開放,進一步加強了相關統計監測和事后監督要求,強化了合格機構投資者及其托管人報備職責等。
同時,為進一步提高行政許可的透明度,國家外匯管理局還公布了截至2009年9月末合格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審批情況表,今后將按季度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網站(www.safe.gov.cn)上公布合格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審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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