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26日聯合發布《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該配套指引包括18項《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連同此前發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這些文件的出臺標志著適應我國企業實際情況、融合國際先進經驗的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基本建成。
中國證監會紀委書記李小雪指出,要妥善處理好內控規范實施過程中的三大關系:一是處理好外部監管要求與內部管理需求的關系,強化公司內生動力;二是處理好注冊會計師審計與公司自我評價的關系,著力建立通過自我評價和外部審計發現問題的機制;三是處理好以全面風險管理為基礎的內控體系與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關系,通過加強內控管理提升公司報告信息質量。證監會將與有關部門加強協調,按照“選擇試點、逐步推廣、總結經驗、穩步推進”的原則,分步驟、分階段地推進企業內控規范在上市公司的實施,并把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建設情況納入上市公司日常監管的范圍,確保內控規范體系的執行質量。
五部門制定的企業內控配套指引實施時間表為: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擴大到在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礎上,擇機在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時,鼓勵非上市大中型企業提前執行。
配套指引制訂的主要依據是2008年由五部門聯合頒布的有中國版“薩班斯法案”之稱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中國成為繼美國和日本之后第三個要求對本國企業實施全面內控審計的國家。
財政部指出,執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應當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同時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并出具報告。上市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非上市大中型企業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也可以是不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發現在內部控制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企業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應當提示投資者、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關注。
財政部副部長王軍指出,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基本建成,是繼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審計準則體系建成并有效實施之后的又一項重大系統工程。未來要著力推進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爭取在內部控制建設所依據的規范、內部控制審計所遵循的準則及注冊會計師相關業務監管要求等方面,建立互認機制,切實降低中國企業境外融資成本。(記者 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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