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國家藥監局對《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公示,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新修訂的注冊管理辦法,國家藥監局將根據藥品注冊的風險度,將部分藥品注冊的審批工作委托給地方藥監部門。修訂后的新辦法有望在年內出臺。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中,在藥品注冊方面首次提出,國家藥監局可根據藥品注冊的風險程度,將部分藥品注冊申請的技術審評或審批工作委托予符合要求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具體辦法將另行制定。
國家藥監局注冊司司長張偉表示,將部分審批權“下放”給地方,并不是“國標轉地標”,而是要合理地利用現有的藥監資源。他說,現在將藥品注冊集中在中央,是保證審評標準的統一,但是由于集中,也造成了排隊現象。因此,國家藥監局考慮將一些簡單的審批委托給地方處理。他舉例說,如僅簡單的修改工藝但與藥品質量無關的申請,可以交給地方處理。
張偉明確指出,并不是全國所有的地方藥監局都可以審批。為了審評保證標準的統一,他們會根據地方藥監局的條件,成熟一個批準一個。如果發現問題,必須收回審批權力。在新藥審批以及一些與藥品質量相關的審批上,依然由國家藥監局負責。
此外,對于社會反映強烈的藥廠通過改變劑型提高藥價的問題,新辦法新增“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注冊申請應由原劑型批準證明文件持有者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