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
1.加強對重點職業病的監測與預警。開展對煤工塵肺、矽肺、石棉肺、鉛中毒、苯中毒、鎘中毒、錳中毒、汞中毒、職業性腫瘤和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等的監測,及時掌握職業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業和高危企業的發病特點和發展趨勢,研究重大職業病危險源的分布情況,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預警。
2.健全防治技術支撐體系。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逐步完善覆蓋城鄉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等職業病防治網絡。加強化學中毒和核輻射醫療救治的能力建設和管理,提高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加強相關專業人才培養,重點培養與基本職業衛生服務相適應的基層專業人才。
3.推進信息化建設。制定全國職業病防治信息采集標準和相應信息的采集、傳輸、管理規范,依托已有信息傳輸網絡或國家電子政務網絡,及時收集、分析相關動態信息,逐步實現職業病防治信息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規范管理。
4.加強監管體系建設。加強職業病防治監管隊伍建設,充實人員,加強培訓,配備必要的設備,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不斷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四)開展科研及成果應用。
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防治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開展重點職業病防治科技攻關。以塵肺病、職業中毒、職業性腫瘤的預防控制關鍵技術為突破口,以防塵、防毒、防輻射、防噪聲、防振動等防護技術為重點,加強粉塵、放射性物質、毒物、物理因素等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防護和應急救援技術的研究及開發應用。
(五)加強培訓和宣傳教育。
制定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規劃和計劃,健全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體系和網絡。加強對基層領導干部的職業病防治知識培訓。強化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勞動者的培訓,積極推進作業場所健康教育。把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納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圍,列為健康教育和職業教育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深入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活動,在全社會形成關心勞動者健康、重視職業病防治的良好氛圍。發揮輿論監督和公眾監督作用,鼓勵群眾舉報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
(六)完善工傷保險制度。
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保障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完善工傷保險政策,健全工傷保險費率調整機制,逐步提高保險待遇和標準。進一步探索工傷預防在職業病控制工作中的積極作用,積極開展患職業病職工的康復工作,逐步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職業病預防、補償和康復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防治工作領導。
地方各級政府要把職業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將職業病防治重要指標、主要任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劃。要制定本地區職業病防治規劃,層層分解目標,明確具體措施,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三方代表組成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
(二)加大監管力度。
國務院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認真履行職業衛生監管職責。各地區要針對本地區職業病危害特點,加大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人群的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損害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的違法行為。對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對因失職、瀆職導致重大職業病危害事件發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相互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三)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
進一步健全職業病防治法配套法規、規章。制訂、修訂職業病危害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危害防護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性能評價、職業健康監護與職業病診治等技術標準和規范,研究制定高危行業、中小企業職業病防治標準、指南和規范,完善職業病防治技術標準體系。
(四)加大經費投入。
建立多渠道的職業病防治籌資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職業病防治。用人單位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各級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職業病防治補助政策,保證必需的工作經費。政府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并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增加。
(五)積極開展國際合作。
認真履行有關職業衛生國際公約。進一步加強與其他國家、國際組織和國外民間團體的交流與合作,大力宣傳我國職業病防治政策和成效,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和成果。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適時開展《規劃》實施的督查和評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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