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強媒介防制。
1.防蚊滅蚊。瘧疾傳播季節,各地應當結合愛國衛生運動和新農村建設,進行環境改造與治理,減少蚊蟲孳生場所,降低蚊蟲密度。在疫點采取殺蟲劑室內滯留噴灑和殺蟲劑處理蚊帳等措施。
2.加強個人防護。瘧疾傳播季節,提倡流行區居民使用驅避劑、蚊香、蚊帳、紗門紗窗等防護措施,減少人蚊接觸。
(三)加強健康教育。
1.加強大眾媒體宣傳教育。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要結合“全國瘧疾日”活動,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瘧疾防治知識和國家消除瘧疾政策,提高居民自我防護意識和參與瘧疾防治和消除工作的積極性。
2.加強出入境人員健康教育。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在出入境口岸設置公益廣告宣傳欄或電子大屏幕等設施,在出入境旅客通道擺放瘧疾防治宣傳材料,開展瘧疾防治知識宣傳。旅游部門應當在衛生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對領隊、導游人員和游客的瘧疾防治知識培訓。
3.加強中小學生健康教育。教育部門應當對中小學健康教育進行部署和安排,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中小學健康教育的指導。一、二類縣的中、小學校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結合健康教育課或主題班會活動,開展瘧疾防治健康教育,并通過“小手牽大手”的方式向家庭滲透相關知識。
4.加強社區宣傳教育。在一、二類縣,由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有關單位在各醫院候診大廳、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大型工程建設工地等場所,設立瘧疾防治知識宣傳欄,定期更新內容。編制適合當地民族語言文字特點的宣傳材料。
(四)加強流動人口的瘧疾防治。
1.建立健全信息通報制度。衛生、質檢等部門定期向公眾發布境內、外瘧疾流行狀況和相關信息。旅游部門按照衛生部門的統一部署,定期或不定期向旅游者發布境內、外瘧疾流行狀況和相關信息。部門之間定期交流工作信息。
2.加強出入境人員瘧疾防護工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境人員宣傳瘧疾防治知識和提供咨詢服務,對自境外瘧疾流行區入境的發熱病人進行瘧疾篩查,報告瘧疾疫情;配合做好出入境人員瘧疾病例追蹤,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瘧疾病例信息。旅游、商務等部門應當要求有關單位,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對出入境人員瘧疾防治知識的宣傳和培訓;配合提供有關人員的信息和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3.做好境內流動人口瘧疾防控。在瘧疾流行區實施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提供必要的瘧疾防護用品,并配合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瘧疾防控工作。流動人口瘧疾病例實行屬地化管理,病例輸入、輸出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相互間應當及時溝通相關信息。公安、衛生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流動人口瘧疾病例追蹤,重點人群篩查和相關信息的溝通。
(五)完善瘧疾監測檢測網絡。
1.加強瘧疾確認實驗室能力建設。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進行病例的實驗室鑒定和溯源;各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上年度發病率降至十萬分之一以下縣的瘧疾病例進行病原學確認和基因檢測;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所有網絡報告的瘧疾病人血片進行復核,并抽查至少5%的發熱病人陰性血片。各級實驗室應當定期進行技能考核和質量控制,確保實驗室網絡正常運行。
2.消除瘧疾地區的監測。對于已達到消除目標的地區和非流行省份,應當繼續開展相關醫務人員瘧疾診治技術培訓,重點加強對來自瘧疾流行區人員的病例監測,防止繼發病例發生。
五、政策和保障
(一)加強政府領導,健全管理機制。
建立部門協調會議制度,由衛生部有關部門牽頭,各有關部委(局)的相關部門參加,負責消除瘧疾工作及相關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過程中的協調事宜。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消除瘧疾工作列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明確職責任務,加強組織協調,完善政策措施,解決突出問題,確保工作到位。重點省(區)應當建立消除瘧疾工作領導小組,加強領導,制訂規劃,落實任務。其他地區根據當地實際,建立相應的領導協調機制。軍隊系統消除瘧疾工作按軍隊管理體系組織,與駐地人民政府消除瘧疾工作計劃同步實施。武警、公安現役部隊的瘧疾防治工作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由地方政府統一領導。
(二)明確部門職責,強化措施落實。
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消除瘧疾工作。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衛生部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消除瘧疾工作方針、政策、規劃和措施,負責綜合協調工作。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負責將瘧疾消除工作相關內容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瘧疾防治與消除專項經費,并加強資金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公安、旅游、商務等部門配合衛生部門做好相關出入境人員瘧疾健康教育、病例監測和出入境防病管理,及時與衛生部門溝通有關信息。廣電部門負責安排多種形式的瘧疾防治知識宣傳。教育部門負責在中小學校開展瘧疾防治知識宣傳教育。科技部門把瘧疾防治與消除科研項目列入國家科技計劃。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抗瘧藥品、試劑的生產供應。總后勤部衛生部負責軍隊系統消除瘧疾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三)依照法律法規,開展消除瘧疾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瘧疾突發疫情應急處理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方案,依法、科學開展消除瘧疾工作。
(四)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技術水平。
各省、地市、縣要建立、健全瘧疾防治專業隊伍。一類縣和任務較重的二類縣,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設置專門科室并配備得力人員,鄉鎮衛生院有專人負責瘧疾防治工作。其他二類縣和三類縣,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配備與防治任務相適應的專職瘧疾防治專業人員,鄉鎮衛生院有專人負責瘧疾防治工作。要逐級分期、分批開展專業技術培訓,保證培訓效果,提高人員業務水平。
(五)增加財政投入,多方籌集資金。
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瘧疾流行程度和消除瘧疾的實際情況,將消除瘧疾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中央財政對貧困地區的瘧疾防治工作予以支持。同時,應當廣泛動員和爭取社會各方面力量提供資金和物資支持消除瘧疾工作。
(六)開展科學研究,提供技術保障。
通過國家科技計劃等渠道支持消除瘧疾中關鍵技術的研究工作,組織跨學科的聯合攻關,研究瘧疾傳播動力學、瘧原蟲抗性監測、間日瘧根治以及開發新型有效的快速診斷試劑、病原追蹤溯源技術等。
(七)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和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并充分利用全球基金等國際資助項目支持瘧疾消除行動。建立跨邊境瘧疾防控合作機制,加快我國邊境地區控制和消除瘧疾步伐。
六、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
(一)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各地要根據本行動計劃的要求,結合實際,制訂本地區的實施計劃和方案。各有關地區要將工作目標和任務層層分解,簽訂目標責任書。對沒有實現工作目標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二)監督檢查。
各地要根據“科學、定量、隨機”的原則,制訂詳細的監督檢查方案,通過開展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自查、抽查,對工作內容和實施效果進行綜合考核評價。要及時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反饋給被檢查單位。衛生部將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組織對各有關地區行動計劃執行情況的檢查、通報。
(三)考核評估。
各流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達到階段性目標的縣(市、區)及時組織開展考核評估,并在2020年完成本省的瘧疾消除證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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