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責受追究,抓住了目前干部選任中的薄弱環節,針對性、可操作性非常強
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董瑞豐
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監管,已進入操作細化層面。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接連四個“辦法”,共同構成了事前報告、事后評議、離任檢查、違規失責追究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監督體系。
此前雖有黨內法規已對干部選任監管作出若干原則規定,但操作細則缺乏。觀察人士指出,選人用人仍出現許多不盡如人意的現象,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缺失了具體的、明細的、操作性強的監管制度,尤其是責任追究制度。
采訪中,《瞭望》新聞周刊記者了解到,上述法規性文件的出臺,正是彌補這一缺漏,為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組織部門選人用人的公信度,提供了更嚴密的制度保障。通過探索和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干部選任的全過程監督,也是當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規劃的重點內容。
源頭“糾偏”
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是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對加強黨建提出的重要任務。健全干部選拔任用監督機制,正是在這一思路延續下,對相應制度建設的推進。
回溯近年來公開處理的官員“落馬”案件,一些干部提拔不久就出現問題,多年帶腐在崗、邊腐邊提的現象也不為少見,由此引發人們質疑:為什么管不住腐敗問題?
國家行政學院科研部主任許耀桐認為,首當其沖是選人用人方面存在嚴重問題。一年落馬這么多高級干部,應在源頭上有所交代,制定更為嚴格和完善的干部選任制度,來加大治腐力度。
從近年公布的案例來看,干部選拔任用的過程本身,成為買官賣官的滋生地,也是腐敗的重災區。
“用人機制不健全,監督機制不到位,腐敗問題得不到很有力的抑制。在這個時候加大對用人制度方面的規定,是從源頭上抑制腐敗問題,非常重要。”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說。
此前,有黨建專家評論指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監督”執行不到位,選人用人風氣不正,出現所謂官場“潛規則”。依照潛規則,干部有德無德不重要,干好干不好也不重要,關鍵是要無原則地“緊貼”上級領導,領導也可以通過鉆選任程序的空子,甚至架空程序,用“官帽子”予以回報。這種潛規則的盛行,使得干部選拔任用成為事故頻發的地帶。
組織部門的調查顯示,領導干部指定提拔人選,跑官要官、買官賣官,任人唯親、封官許愿,是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的三種最突出表現。
此次中央出臺的文件,界定了39種責任追究情形,全面涵蓋了當前干部選任中的顯著問題。許耀桐將之概括為三“唯”四“不”。
三“唯”指任人唯親,只重用親戚、親信,搞裙帶關系,搞小圈子;任人唯利,別人送錢送禮,就見錢眼開、見利忘義,甚至公然買官賣官;任人唯上,只要上頭有交代,就不講原則,不嚴加考察,甚至明知有問題也不吭聲。
“比如石家莊團市委原副書記王亞麗,檔案‘一身是假’卻一路升遷,她的履歷里寫著13歲參加工作成為部隊某大型醫院藥劑師,造假已經離譜了,當地的組工干部難道看不出來?就是因為上面有人交代,所以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許耀桐說。
四“不”則是不搞民主,不講規則,誠信不高,監管不力。
許耀桐從上述四個文件的出臺分析,中央有關部門在工作思路上將更加注重源頭治理、責任治理和細節治理:
源頭治理。目標直指跟選人用人相關的組工部門,以及黨委、紀委,在追究責任時就找這些部門的有關領導和人員。
責任治理。別的不抓,就抓責任,強調責任制、問責制,誰出了問題,“板子”就打誰,而且打得清清楚楚。
細節治理。比如中央在2002年就頒布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但究竟如何追究,沒有給出具體回答;近日出臺的《責任追究辦法》,則專門制定了操作細則,務使一個好理念不會淪為一句空話。
強化可操作性
“試行辦法言簡意賅、通俗易懂、規定到位、方法具體。”許耀桐認為,上述四個文件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拿《責任追究辦法》來說,至少法規條文本身非常細致,改變了以往在選人用人上實施責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從何下手的尷尬局面。”
許耀桐說,以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責任主體界定不清、責任情形劃分不明、違規失責難以追究等突出問題,《責任追究辦法》最大的亮點是為此提供了實際有效的法規依據。
首先,關于“對誰追究”的問題。《責任追究辦法》劃分了5類責任主體: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或者有關領導、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干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和人員、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針對每一類對象,分別規定了應當追究責任的主要情形,共計30多種。
其次,關于“誰來追究”的問題。《責任追究辦法》作了明確規定。一是黨委(黨組);二是紀檢監察機關;三是組織人事部門。此外還具體規定了責任追究的提起主體和提起機制。
再次,關于“如何追究”的問題。《責任追究辦法》主要規定了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和法律處置等3種追究方式。
“征求了多方意見,反復修改而成。”許耀桐說,歷時10個月的意見征求中,各方都強調一要加大責任追究的力度,建立具體的追究辦法;二要將紀律處分與組織處理結合起來,具有更全面的覆蓋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許耀桐介紹,近年來開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檢查和查處違規用人問題時發現,由于缺少具體的操作性辦法,不少地方對應報告的事項不報告,導致提拔干部把關不嚴、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等問題時有發生,影響了選人用人質量。為此,《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了兩類報告事項:一類是應當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復同意方可進行的5種事項,如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等;另一類是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7種事項,如提拔任用領導干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被問責領導干部影響期滿重新任用等。這個《辦法》通過明確報告事項,完善審核程序,進一步將關口前移,把好選人用人關。
《“一報告兩評議”辦法》中實行的“一報告兩評議”,是指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這個《辦法》主要對“一報告兩評議”的內容、方式方法、結果運用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以期通過規范和全面推行“一報告兩評議”工作,強化監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
《離任檢查辦法》的基本要求是,對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實行這項制度,看似亡羊補牢,實則防患于未然。這項制度的核心是,把市縣黨委書記履行選人用人職責情況與自身的進退流轉掛起鉤來,以倒逼機制促使他們慎始慎終,正確行使用人權。
“這三個辦法是不可或缺的,它們與《責任追究辦法》相得益彰、相互促進。”許耀桐說,例如,把有關事項報告做到了,可能發生的違規事情就會得以避免;把“一報告兩評議”的工作做好了,得到大家的認可,選人用人公信度就提高了;把離任檢查落實了,就不會留下死角和盲點。四項制度配套銜接,形成了緊密銜接的監督鏈條。
加大監督執行力度
近年來關于干部選任的規則制度不可謂不多,但在少數地方形同虛設。尤其一些“問題官員”復出現象頻發,對官員問責甚至在一些地方異化成為對官員的保護——先避一下風頭,再“曲線調任”。這些現象引起輿論擔憂。
林喆認為,以往責任追究存在兩大缺陷:一是沒有一追到底,對負連帶責任干部不問責,對監督缺位也不問責,導致有些地方出現“前腐后繼”;二是被追責的官員幾個月后即告復出,使得一些官員不怕被問責,也沒有學會吸取教訓,真心改過。
根源仍在選人用人的公開透明度不高。“說民主推薦,組織部門下來給一人發一張表,畫勾之后再收走,既不現場唱票,也不公示結果,大家不知道這個人到底得了多少票,給一把手自己做主留下很多余地。”林喆說,在這種情況下,帶病提拔者不易被發現,甚至有的人明明口碑不好,但照樣可以得到提拔。
許耀桐指出,不是說四個“辦法”出臺以后就能樂觀其成,毫無隱憂了,再好的制度不執行,也會流于形式,“要在加強監督上下功夫”。
他建議,內部應進一步理順監督體系,加強監督力量,比如強化紀委的獨立性,以期對黨委選人用人形成科學、有力的監督制約。
外部加強輿論監督的力量。比如群眾舉報或新聞媒體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責任追究辦法》已經規定主要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也可會同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如果媒體包括網絡上有根有據地披露腐敗案件,指出選人用人方面存在的問題,完全可以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促使相關部門提起調查處理。”
林喆說,還要健全干部選拔任用科學化管理的長效機制,延伸干部選拔、任用、管理、問責鏈條,讓干部選拔任用的隱性權力顯性化,顯性權力規范化,以民主促進公正,以公開提高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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