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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食品生產企業生產食品的安全監督,消除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國家質檢總局修訂了《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國務院法制辦官方網站今日全文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各有關單位或個人可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反饋國家質檢總局。
以下是征求意見稿全文:
食品召回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加強食品生產企業生產食品的安全監督,消除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食品生產企業從事食品召回活動,以及對食品生產企業召回食品實施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二)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三)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召回,是指食品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退貨或者修正標識等方式,及時消除或者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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