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
1955.7.5-30 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李富春作《關于發展國民經濟第一個五年計劃的報告》,李先念作《關于1954年國家決算和1955年國家預算的報告》,彭德懷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的報告》,彭真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鄧子恢作《關于根治黃河水害和開發黃河水利的綜合規劃的報告》。周恩來總理作關于目前國際形勢和中國外交政策的發言。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并于31日公布。
1955.8.6 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工作的決定》。
1955.8.31 國務院發布《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全部實行工資制和改行貨幣工資制的命令》,并決定從1955年7月1日起執行。
1955.11.8 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關于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是否限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問題的決議》、《關于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和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缺額補充問題的決定》。
1955.12.21 國務院第二十一次全體會議通過《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作好國家機關精簡工作的指示》、《國務院關于處理中央一級國家機關精簡中調整出來的工作人員的指示》、《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病假期間待遇等暫行辦法和工作年限計算暫行規定的命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國務院關于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兵役委員會的組織和任務的規定》。會議批準《公安部關于自1956年實行中國人民警察新式服裝裝備、帽徽制式的報告》。
1955.12.29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機關精簡工作的指示公布。
(1956年)
1956.1.23 國務院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內務部關于全國革命殘廢軍人學校和革命殘廢軍人教養院工作會議的報告、《革命殘廢軍人學校整頓工作實施方案》和《加強革命殘廢軍人教養院工作的方案》。
1956.2.29-4.7 全國工資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確定在全國范圍內改革現行的工資制度。
1956.5.8 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和第二屆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聯合在北京舉行。會議通過關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問題的決定。
1956.5.12 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關于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等問題的決定,關于1956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關于調整國務院所屬組織機構的決議,關于準備召開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的決議。
1956.6.15-30 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在北京舉行。周總理到會作了重要發言。會議批準了1955年國家決算和1956年國家預算、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的決議、關于修改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決議。
1956.6.16 國務院第三十二次會議原則通過《關于工資改革的決定》。該決定7月4日發布。
1956.7.13 國務院第三十五次會議原則通過《關于國務院對于集體轉業軍隊有關問題處理辦法》。
1956.7.25 國務院通知,新公私合營企業工資改革后新定計時工資標準一律從7月1日起實行。
1956.8.11 國務院發布關于安置復員建設軍人工作的獎勵辦法。
1956.10.12 國務院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關于新公私合營企業工資改革中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16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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