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旅客起訴鐵路企業的糾紛案件數量持續上升。有一部分糾紛跟當前我國鐵路企業的設施及服務需要改善有關,但有些則是旅客不了解規定,給自己造成不便,甚至造成人身、財產損害。鐵路大提速后的第一個7天長假即將到來,可能有更多旅客選擇乘火車出行,法官選取幾個典型案例,提示乘火車可能出現的問題。
當日未能按時乘火車
次日退票遭拒絕起訴被駁回
案情:小王購買了一張2006年4月28日19時30分北京西開往西安的火車票,因臨時有事未能按時乘車,便于次日早晨8時到車站退票,鐵路部門以車票已作廢為由,拒絕辦理退票手續。小王訴至法院,要求鐵路部門退還其票款400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王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客票記載的時間乘火車,亦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變更手續,鐵路部門未退票款不構成違約,判決駁回了小王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遇到小王這種情況,退票應在發站開車前辦理,特殊情況也可在開車后2小時內辦理,團體旅客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鐵路對退票核收退票費,收費標準是車票面額的20%(四舍五入到元)。辦理改晚乘車簽證手續時,最遲不超過開車后2小時,團體旅客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
“限乘當日當次車3日內到有效”
當日未乘車車票作廢打官司敗訴
案情:趙先生購買了北京開往吉林的硬臥火車票一張,票面注明“限乘當日當次車在3日內到有效”。他臨時有事耽擱,就想既然在3日內到有效,第二天再走吧,但他第二日乘車時被告知火車票作廢了。趙先生將鐵路部門告上法庭,認為“限乘當日當次車”與“在3日內到有效”相互矛盾,要求被告返還車票價款200余元。
法院經審理,未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相關規定,“限乘當日當次車”、“在3日內到有效”是鐵路旅客運輸合同明確約定的內容。前者約定的是乘車上車時間,即旅客須乘當日當次車出發;后者約定的是終點下車出站的期限,即旅客須在乘車后3日內到達終到站、持票出站方為有效。兩者之間互不矛盾。
法官提示:火車票上面載明了發站、到站、座別、臥別、票價、車次、乘車日期、有效期等主要內容,每一項都有明確的含義。“限乘當日當次車”、“在X日內到有效”是根據旅途長短,分別關于有效期的起始時間的具體約定。
4歲童列車上手指被擠骨折
起訴要求賠萬元只獲300余元
案情:4歲的李虎(化名)隨父母從北京乘火車到哈爾濱游玩,途中小李虎從列車臥鋪的邊凳上起來時,放在邊凳與邊凳的連接處的右手,被彈起的邊凳擠傷、食指骨折。李虎將鐵路部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虎系4歲兒童,不具備獨立乘車條件,其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忽視了其在乘車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讓其坐在列車臥鋪的邊凳上,在李虎從邊凳起來時又沒有監護到位,法定監護人對李虎的損害結果應承擔主要責任,鐵路部門應承擔次要責任。法院判決鐵路部門賠償李虎300余元。
法官提示:一些案件顯示,由于列車高速運行,而有的列車連接處或者車門裸露,很容易被擠傷、撞傷,或在狹窄的過道中摔傷,有時還可能在接熱水時,由于列車晃動被燙傷。尤其乘車的兒童,更可能受傷。對于列車上發生的人身傷害,《合同法》中客運合同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運人證明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旅客在列車上突發疾病死亡
同乘人證明無人傷害原告撤訴
案情:文先生在乘坐K102次列車從溫州前往北京的途中,突然口吐白沫、嘴唇發黑,列車工作人員及旅客中的醫生對文先生實行搶救,并在列車最近的停靠站宣城將其送往醫院,可經搶救無效文先生死亡。文先生的父親起訴鐵路部門,要求賠償6萬余元。
在庭審中,與文先生同在一個軟臥車廂的旅客、在火車上對其緊急施救的大夫,出庭作證,文先生沒有遭受任何人的傷害,是自己突然發病導致死亡。經法院主持調解,文先生的父親撤回了起訴。
法官提示:乘坐長途列車,容易引起身體和精神上的不適,旅客在出行前備一些必需藥品,以防發生意外,釀成悲劇。此外,在訴訟中,舉證非常關鍵,如果旅客在列車上受到傷害,要及時跟列車長和乘警聯系,反映情況;要注意收集、保留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這樣也有利于法官查清事實。如果旅客主張的事實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將不可能勝訴。(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法官 于春華 袁建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