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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一)引導流通節點城市分工協作。
支持一批國家級流通節點城市建設成為有較強國際競爭力,融入國際流通網絡、發揮國際流通節點作用的商貿中心城市,形成對其他流通節點城市的引領作用;優先發展中西部國家級流通節點城市,加快完善流通基礎設施,提升集散能力、輻射功能和中轉效率。支持區域級流通節點城市發展,著力培育一批具有較強區域輻射帶動能力的商業中心城市,引導區域資源優化配置,發揮區域級流通節點城市承上啟下的骨干支撐作用。鼓勵地區級流通節點城市發展,提升其連接和拓展流通網絡的基礎保障作用。發揮流通節點城市的比較優勢,實現相互依托、錯位發展、分工協作、功能互補,促進全國骨干流通網絡系統功能提升。
(二)建立區域流通發展協調機制。
加強區域協調發展的頂層設計,做好各層級、各區域相關規劃銜接。統籌流通節點城市流通基礎設施規劃布局,推進流通節點城市之間基礎設施共建共用,防止盲目投資、重復建設。推進流通資源共享、信息平臺共建、企業戰略合作,最大程度發揮協同效應,促進區域流通健康發展。根據流通節點城市的資源稟賦、產業基礎、交通條件、區位優勢、功能定位以及與周邊城市的互補性,優化流通節點城市商業分工,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協調機制,引導相鄰區域、相關城市實現合作共贏。
(三)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
全面清理和取消妨礙公平競爭、設置行政壁壘、排斥外地產品和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的規定,建立健全統一的市場準入和檢驗檢測標準體系。鼓勵大型流通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組,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大力規范節點城市市場秩序,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促進公平有序競爭。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推動建立跨地區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規范流通領域市場監管行為,提高監管執法能力與依法行政水平。加強商務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商務領域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完善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機制,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