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流失誰來擔責?
專家呼吁建立“納稅人訴訟制度”
內蒙古科學器材公司的庫房已經被租用。
有人明確提出參與競價購買,但國有資產仍以低價非法協議轉讓;317萬凈資產再次評估變成160萬,并以39萬出售。
非法協議轉讓國有資產
內蒙古科學器材公司是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廳下屬的國有企業,2005年9月23日經自治區國資委批準,該公司以39萬元協議轉讓國有資產,受讓方是一家民營企業——內蒙古計算機應用研究院。
據記者了解,內蒙古科學器材公司原為內蒙古自治區科委(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廳前身)的科學技術處,后改名科學器材公司,并變為企業性質。由于體制和管理上的原因,公司經營遇到了困難。2002年底,內蒙古科技廳決定對企業進行重組。2003年10月15日,科學器材公司全體職工均與單位簽訂了身份置換合同,并領取了身份置換金,都變成了社會自然人。
內蒙古計算機應用研究院,原為內蒙古科技廳下屬的事業單位,2004年完成了產權制度改革,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民營企業。
根據國資委、財政部2003年聯合頒布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三號令,以下簡稱“3號令”)規定,從2004年2月1日起,國有產權協議出讓的條件是:“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對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
資產轉讓符合3號令的規定嗎?
內蒙古科技印刷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趙希增告訴記者,他的公司也一直有意購買這塊資產。早在2004年3月,他就多次找自治區國資委有關領導,建議將這塊國有資產推向市場拍賣,所有買方公平競爭,誰出的價高賣給誰。他還向國資委遞交了參與競買的書面申請。但他至今不明白,有國資委、財政部3號令在,為什么這塊國有資產不推向市場拍賣,而是最終以39萬元協議轉讓了。
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產權管理處處長張凱明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次協議出讓是自治區科技廳決定的,報自治區國資委只是履行一下手續;他們報來材料后,是自治區國資委委務會批準的;雖然3號令實施了一年多,但內蒙古有自己的實際情況,所以同意了協議轉讓。詳細情況她讓記者采訪自治區科技廳。
記者聯系上了內蒙古計算機應用研究院董事長范德元。他告訴記者,科技廳相關領導正在外地開會,但對此事已有成熟的書面匯報材料,只是還沒蓋章。
記者在這份材料上見到,自治區科技廳原打算采取國有控股進行重組,后來根據自治區國資委“小型國有企業一次性出讓”要求,選擇了協議出讓。
北京合通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余德和律師就此事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種協議轉讓明顯非法,法律不應該有盲區,國有資產轉讓應該進入交易市場,競價拍賣,在同等條件下誰給的價高賣給誰,以免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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