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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口計生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口計生委、財務局:
按照國務院要求,經研究,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提高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標準、擴大"少生快富"工程實施范圍(以下簡稱"三項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8年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即"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正式更名為"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全面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政策口徑、扶助對象條件、資格確認和資金發放程序、扶助標準、財政負擔比例和制度運行模式,按照《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印發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人口發[2007]78號)規定執行。
扶助對象具體確認條件按照《人口計生委關于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具體確認條件的通知》(國人口發〔2007〕95號)和《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具體確認條件的通知》(國人口發〔2008〕60號)規定,由各省(區、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細則,經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審核同意后執行。2008年的扶助金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二、從2009年1月1日起,提高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獎勵扶助標準。
即對符合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獎勵扶助標準從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中央財政按照基本標準,對西部地區負擔80%、中部地區負擔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