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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各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戶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宣傳教育、避孕、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堅持與發展經濟、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建立幸福家庭相結合;采取綜合措施,依靠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以及積極推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扶助制度,降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質,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制,生育、節育與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財政、民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綜合治理的原則,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支持和配合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