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戶籍在本省而離開省境的公民,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制定具體措施,共同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計劃生育協會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公民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負責人負責,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工作人員。企業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機構的指導、監督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