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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并負責貫徹實施。
發展改革、財政、衛生、民政、公安、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藥品監督、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數據,實行人口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人口觀念和生育觀念,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大眾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十五條 對縣級以下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機構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實行崗位津貼;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管理人員給予適當報酬。
縣級以下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機構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崗位工作二十年以上,并在計劃生育工作崗位上退休的,增加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予以保障,并逐步提高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