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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貫徹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使出生人口性別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圍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衛生和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胎兒性別鑒定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市(地)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初步審查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通報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定期檢查,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市(地)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終止妊娠手術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檢查。
第六條 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應當由實施機構三人以上的專家組集體審核。經診斷,確需終止妊娠的,由實施機構為其出具醫學診斷結果,并通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七條 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條件,已領取生育服務證,擬實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醫學需要的終止妊娠手術的,需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批準,并取得相應的證明。
已領取生育服務證,未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擅自終止妊娠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在未確認事實前,暫不批準再生育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