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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產生了一些不幸的地震孤兒,而在祖國各地,有很多人在關心著這些失去父母的孩子,并有意收養這些不幸的孤兒,準備為他們重建一個溫暖的家。那么,對于這些孤兒的收養有哪些條件呢?
我國《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規定,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八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據悉,目前汶川地震的救災安置工作還在進行中,獲救的地震孤兒首先會被安置到民政部門下屬的社會福利院等機構,對孤兒的收養還有待于下一步民政部門的安排部署。從以上收養條件可以看出,如果是收養孤兒、殘疾兒童的,不需要滿足無子女和年滿30歲這樣的條件,但民政部門會對收養家庭進行綜合評估,家庭經濟收入包括夫妻感情都在評估之列,目的就是為被收養的孤兒尋找一個適合他們成長的家庭。 (趙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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