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關于文化產業的統計概念簡介
2004年,在中宣部的推動和直接領導下,由國家統計局牽頭,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文物局等單位參加,研究提出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并由國家統計局作為國家統計標準頒布實施。
根據這一標準,文化及相關產業(簡稱文化產業)被界定為“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根據上述界定,我國文化產業的范圍包括提供文化產品、文化傳播服務和文化休閑娛樂等活動,還包括與文化產品、文化傳播服務、文化休閑娛樂活動有直接關聯的用品、設備的生產和銷售活動以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行業范圍覆蓋了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99個小類(其中有17個小類含有部分文化活動)。根據各類文化活動的特征和同質性,將全部文化產業活動劃分為9大類別,并根據分析研究與宏觀決策的需要,將9大類別進一步歸納為以傳統意義上文化產業為主的“核心層”、以改革開放以來發展起來的文化產業為主的“外圍層”和生產、銷售文化產品的“相關層”三個層別。
在實際統計中確定我國文化產業范圍的方法是:將全部活動屬于文化產業的82個行業小類中的單位直接確定為文化產業的范圍,將含有部分文化活動的17個行業小類中的單位按主產品屬性確定是否屬于文化產業的范圍;對于個體經營戶,按所屬行業直接確定是否屬于文化產業的范圍。(國家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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