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有產權收入制度改革
在市場化改革過程中,對公共產權保護不力,是整個經濟改革中的最大問題。公共產權所帶來的各種公共收入(占非稅收入大部分)與公共權力帶來的公共收入(主要為稅收收入)其實應擺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如果認為公共產權收入是“芝麻”,不值得去撿起來,那就不只是會帶來公共收入的流失,更重要的是會導致公共產權虛置和社會不公。
2007年,我國加大公共產權收入制度改革力度,以公共產權所有者的身份,向中央企業收取國有資本收益、推進非稅收入改革、完善石油特別收益金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強化公共產權的改革與保護,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產權收入制度。
1向中央企業收取國有資本收益
1988年,“稅利分流”改革在重慶市和廈門市率先試點,政府分別以社會管理者職能和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以不同實現形式參與國有企業利潤,前者為稅,后者為資產收益。在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中,國家與企業的利潤分配關系得到調整和規范。國務院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國有企業統一按國家規定的33%稅率交納所得稅,取消各種包稅的做法。逐步建立國有資產投資收益按股分紅、按資分利或稅后利潤上繳的分配制度。作為過渡措施,可根據具體情況,對1993年以前注冊的多數國有全資老企業實行稅后利潤不上繳的辦法。事實上,這一過渡措施1993年一直延續至今,國企的利潤在分稅制改革后便不再上繳。
中央企業在政府支持下發展很快,2003年度,中央企業的利潤約3000億元,到了2004年,其運行快速增長、利潤大幅提高,全年實現銷售收入554977億元,比上年增長258%;2005年169家中央企業實現銷售收入673129億元,同比增長198%,實現利潤62765億元,同比增長279%;2006年利潤達7500余億元,同比增長近20%;國資委預計2007年全年中央企業實現銷售收入可達到8萬億元,實現利潤約達7200億元,上繳稅金(含石油特別收益金)可達7000億元,資產總額可達到122萬億元[ZW(http://news.eastday.com。[ZW)]。據世界銀行估計,如果中國國有企業交納48%的紅利,就能使政府免除全國所有孩子當年的學費;如果國有企業50%的利潤納入財政預算,就能使政府對教育和醫療衛生的支出增加80%以上。
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股東代表,應與其他股東代表一樣享有同樣的收益要求權和收益分配權。2007年12月11日,財政部國資委聯合發布了《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規定中央政府管理的一級企業,將向政府繳納不同比例的國有資本收益。中央企業上繳利潤,根據不同行業,分三類執行:煙草、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煤炭等資源型企業,上交比例為10%;鋼鐵、運輸、電子、貿易、施工等一般競爭性企業,上交比例為5%;軍工企業、轉制科研院所企業,上交比例三年后再定。
中央企業利潤分紅是國有資本改革的開端,是國有資產產權性質的進一步確定,這對國有經濟發展、公共財政體系建設乃至物權法的深入改革、實施,都具有極強的推動作用和深遠的意義。
2完善石油特別收益金制度
2006年在石油價格大幅上漲,石油行業利潤劇增的情況下,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征石油特別收益金的決定》,我國對石油開采企業銷售國產原油因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其實質是權利金,是國外在資源稅費上普遍采用的一種收入形式,是由礦產開采人向礦產資源所有權人因開采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支付的一種經濟租金,是礦產資源所有者經濟權益的一種體現。作為特殊調節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調節暴利,維護國家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權利金。
石油特別收益金實行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起征點為40美元/桶。按月計算、按季繳納。2006年共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373億元。今年前三季度特別收益金已經達到410億元,預計全年征收600億元以上,特別收益金將用于政府對公益性行業和困難群體進行補貼,以消除成品油價上調對其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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